導語‖德國關于選擇黨(AfD)禁黨的討論備受關注,但具體法律門檻鮮為人知。《法蘭克福匯報》深入剖析《基本法》及憲法法院判例,闡明禁黨需證明選擇黨以計劃性行動威脅自由民主秩序,而非僅持反憲觀點。文章強調預防性原則,借鑒歷史教訓,揭示禁黨程序的嚴謹性與復雜性,為讀者提供清晰的法律視角。
《法蘭克福匯報》作者: Reinhard Müller
近年來,關于禁止選擇黨(AfD)的討論持續升溫,但往往停留于泛泛而談,提及“高門檻”卻缺乏具體依據。即使討論深入細節,也常偏離核心。
《基本法》明確規定:“若某政黨依據其目標或成員行為,意圖損害或消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威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存在,則構成違憲。”這一條款為禁黨設定了嚴格的法律框架,旨在保護民主根基。
憲法法院的裁決標準
禁黨決定權歸于聯邦憲法法院。2017年第二次NPD禁黨案為判斷標準提供了重要指引。當時,卡爾斯魯厄的法官認定NPD持反憲理念,但因其社會影響力有限,未判定其違憲。盡管今日的法官可重新審視解讀,2017年判例仍具指導意義,強調禁黨的審慎性。
憲法法院明確,《基本法》不針對思想或意識形態施加懲罰,而是聚焦組織行為。即,不是“信念禁令”或“世界觀禁令”,而是“組織禁令”。只有當某政黨公開推行反憲目標,并通過具體行動對抗自由民主秩序或國家存在,法律干預才具正當性。
換言之,該政黨必須從“宣揚”反憲理念跨越至“對抗”自由民主秩序的界限,而《基本法》條款需嚴格解讀,以平衡民主自由與國家安全。
何時判定政黨違憲
那么,何時從“宣揚”跨越到“對抗”自由民主秩序?1956年KPD禁黨判例指出,僅僅不承認自由民主核心原則不足以構成違憲,還需展現積極對抗的激進姿態。這種對抗必須通過具體行動體現,表現為有計劃、有組織的政治行為。也就是說,需存在“以高水平準備損害自由民主秩序或威脅國家存在的計劃性行動”。
若僅有個別成員行為不當,而政黨整體對《基本法》保持忠誠,禁黨依據不足。
當然,若成員涉及刑事犯罪,警方須依法處理;但只有當反憲行為非孤立事件,而是反映政黨整體立場,并與損害自由民主秩序存在“目標性關聯”,禁黨程序才可能啟動。這種關聯需清晰指向政黨的系統性意圖,而非零散的個人行為。
歷史教訓與預防性原則
禁黨無需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否則與《基本法》的預防性質相悖。卡爾斯魯厄法官認為,政黨條款旨在防范自由民主秩序的潛在風險。即使某政黨僅以合法手段、排除暴力追求反憲目標,仍可能被認定違憲。法官特別強調,禁黨條款是對納粹“合法革命”策略的回應——即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權力以摧毀民主制度。
“戰斗性民主”的理念旨在防止濫用基本權利以消滅自由。關鍵在于,政黨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否構成“以高水平準備消除或損害自由民主秩序”。若其成員以暴力推行目標,則表明該黨否定國家暴力壟斷原則,進一步支持禁黨依據。
然而,禁黨無需證明已造成“具體危險”?!痘痉ā肺〖{粹崛起及魏瑪共和國無力應對的歷史教訓,認為激進勢力一旦壯大,遏制將更加困難。若需等待具體危險顯現,禁黨可能為時已晚,政黨或已強大到無法實施禁令。因此,禁黨作為“預防性措施”,旨在防患于未然。
但若政黨行動尚不足以顯示實現反憲目標的可能性,則無需動用禁黨這一“民主法治國家對抗組織化敵人的最鋒利卻雙刃的武器”。2017年NPD案明確摒棄了1956年KPD判例的部分觀點,即無需證明政黨短期內能實現反憲意圖,凸顯禁黨門檻的提升。
“潛力”如何衡量?
如何評估政黨的“潛力”?憲法法院要求進行“綜合價值判斷”,考量多重因素:政黨的組織結構、動員能力、競選實力,以及其在社會中的影響力,包括選舉結果、出版物、支持者規模、公職及議席占比等。這些要素共同勾勒出政黨威脅民主秩序的現實可能性。
不僅限于政治言論。若某政黨(即便僅在局部地區)制造“恐懼或威脅氛圍”,足以持續干擾公民自由平等參與政治意愿形成,則可能構成禁黨理由。但需客觀證明其行為確實限制了自由意志,僅“主觀恐懼感”不足以支撐禁令。這種客觀性確保禁黨程序不被濫用。
若聯邦政府、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提出禁黨申請,憲法法院將通過詳細的口頭聽證,全面審查證據與事實,最終作出裁決。這一程序體現了對民主與法治的嚴謹守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