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誰傷誰有理!” 這句話在四川內江的一起事件中得到了生動詮釋。一名七旬老太在飯店里當眾掀一名女子的短褲,隨后又打了女子一拳。女子怒不可遏,當即一把將老太推倒,導致老太摔傷,自己也被老太抓傷手臂。事后,老太的家屬不愿意了,要求女子賠償未果,先是報警,而后又將女子告上法庭。最終,法院是這樣判的!(來源: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悉,2024年6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女子劉某身穿短裙在一飯店吃飯。期間,70多歲的張老太也來到該飯店,看到劉某后多次掀劉某的短褲。劉某言語制止未果,在張老太再次掀自己褲子時,用手擋開張老太的手,結果被張老太用拳頭擊打。劉某怒不可遏,一把將張老太推倒在地,導致張老太摔倒受傷,過程中自己也被張老太抓傷手臂。
隨后,張老太的家人聞訊趕到現場,要求劉某帶著張老太看病。劉某的丈夫也趕到現場,陪同張老太的家人一起將張老太送醫治療,并支付了200元醫療費。雖然如此,張老太的家屬還是報了警。
報警后,經鑒定張老太的傷情構成輕微傷,同時鑒定顯示張老太患有精神病,伴有聽力及語言障礙,屬于無行政責任能力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警方認為張老太的行為違法,但因張老太無行政責任能力,對張老太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書。隨后,張老太的家屬以張老太的名義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賠償張老太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等損失共計5800余元。
一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張老太受傷的起因是其在飯店內無故去掀起劉某的褲子,進而與劉某發生肢體沖突,劉某阻擋張老太時被張老太擊打,遂將張老太推倒在地致其受傷。《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本案事發時間為6月下旬、事發地點屬于公共場合,天氣炎熱,當事人衣著較少,張老太當眾無故撈起其他女性的褲子屬于侵害他人隱私和尊嚴的違法行為,劉某對其進行阻擋理所當然。張老太受阻后不僅沒有后退反而進一步擊打、抓撓劉某,劉某將其推倒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警方出具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亦認定張老太的行為違法,之所以對違法行為人張老太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原因是張老太無行政責任能力,而非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質。盡管張老太的民事行為能力受限,也不妨礙劉某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張老太一方的全部訴請。一審判決后,張老太一方不服提起上訴,表示第一、張老太之所以掀劉某的褲子,是見劉某的褲子外露才幫劉某撈了一下褲子。是劉某誤以為干啥,就先動手,用手將張老太的手打開,與張老太起了爭執。第二、劉某面對一個無威脅、無刑事能力的70多歲殘弱老人完全可以避免造成傷害,非要上前用力把人摔傷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第三、《刑法》第18條、第20條規定,精神病人在特定狀態下實施的行為,并不被視為不法侵害,由于精神病人的行為不構成不法侵害,因此對其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張老太一方還提供了一份關于劉某的行政處罰書,擬證明劉某有犯罪行為,有傷害張某的事實。
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認為經過警方以及法院的調查,本案的事發原因以及事發經過已經非常清楚。不法侵害指的是違反法律,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行為,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等。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無法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不負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其行為合法。警方向張老太出具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確認因張老太被鑒定為患有精神病癥伴聽力及語言障礙、無行政責任能力,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劉某在公共場所被張老太無故撈起褲子,用手將張老太的手擋開時,又被張老太打了一拳,劉某隨即用手將張老太推倒,該行為是為了制止張老太的繼續侵害,并未超過合理限度。整個事發過程,劉某的行為并不存在任何過錯。綜上,認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最終再次駁回了張老太一方的訴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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