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臺車發生交通事故,
在維修期間無法使用,
屬于非營運車輛的舞臺車,
因無法演出產生的停運損失,
法院是否會支持?
近日,
寧鄉市法院審理宣判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賀某是當地小有名氣的花鼓戲演員,平時駕駛流動表演舞臺車前往各地演出,其所有的流動表演舞臺車專用于戲臺搭建,做舞臺表演使用,該車車輛性質為非營運車輛。
2024年1月,賀某在表演結束返途中,與詹某所駕駛的掛靠在某物流公司的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賀某的流動表演舞臺車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詹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賀某無責任。
由于流動舞臺車屬于專門用途車輛,事故發生后,只能送回原產地進行維修,維修時長花費145天。
賀某認為,自己以該流動舞臺車提供表演謀生,在這145天維修期間內,無法使用車輛進行表演,詹某、某物流公司及詹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賠償車輛停業損失9萬余元及個人誤工損失4萬余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賀某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關于車輛停運損失。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支持依法從事經營性活動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或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賀某所有的案涉車輛性質為非營運,原則上不應支持停運損失。然而,本案案涉車輛類型為輕型專門用途貨車,是流動舞臺車,加之賀某自身是花鼓戲表演演員,需要借助該舞臺車搭建舞臺以提供表演場所,該車輛維修停駛期間有導致賀某收入損失的可能,同時在案涉事故中賀某自身也不存在過錯,但事故發生后,賀某有避免自身合理損失擴大的義務,亦有另行租賃同類替代車輛以繼續演出的可能。綜上,基于本案特殊情況,法院參考事故發生時2023年度湖南省城鎮私營單位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酌情對賀某的損失予以支持,計算為21543.6元。
關于個人誤工損失。誤工損失是事故造成被侵權人受傷而產生的損失,系被侵權人因受傷而導致勞動能力受損甚至喪失,在其診療和勞動能力恢復過程中因無法正常勞動而導致其應得收入受損,本案中賀某并未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法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交通事故詹某承擔全部責任。詹某以掛靠某物流公司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被告某物流公司對該賠付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人履行完連帶責任后可依掛靠合同內容另行向掛靠人主張相應權利。
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交強險和商業險條款中都分別明確約定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造成的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內容,該損失屬于免賠范圍,故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詹某賠償賀某2萬余元,某物流公司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詹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長沙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隨著車輛多功能使用場景的普及,車輛使用價值也日趨多元化,本案中,賀某作為花鼓戲演員,其名下的流動舞臺車輛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基于該特殊情況,應當綜合考慮實際,而不是簡單根據車輛營運性質進行裁判。該交通事故中由于詹某的過錯導致賀某收入造成損失,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應妥善保存維修憑證、交通支出證明等證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財產損失必要時可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主張的損失必須與侵權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且屬于必要、合理范圍。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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