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湖北高院”官宣發布消息,5月21日,湖北省法官懲戒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審議兩起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案件。
根據介紹,“省法院督察局派員宣讀了提請審議意見書,相關法院調查人員就調查情況作說明,各位委員圍繞懲戒事項進行詢問,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法規適用等進行了充分討論,并依次獨立發表意見。經懲戒委員會委員審議,一致認為,兩涉案法官均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構成重大過失,應予懲戒。”
5月23日,“法制日報”以《湖北官宣:兩名法官應予懲戒》對這則消息進行了轉發,并且提到,湖北省法官懲戒委員會是在2025年2月19日召開成立大會,并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的。
有文章評論指出,看過了兩篇“通報”文章,除了語焉不詳的被告知“兩涉案法官均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構成重大過失,應予懲戒”外,卻找不到究竟哪個法官,因什么案件,具體什么情形,而受到懲戒處理了的具體信息。
因此,不禁令人疑問,不公布具體案情和懲戒決定過程,如何實現文章中宣稱要達到的,“讓廣大法官深刻認識到違反審判職責的嚴重后果,從中吸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效果呢?
網上可以查詢到的,2022年7月14日,澎湃新聞刊發了一則《全國首起檢察官懲戒案入選檢察改革典型案例:因過失被追責》的報道。
其中就公開通報了案情:2020年,河南省檢察院收到反映洛陽市某基層院在辦理張某某尋釁滋事一案中存在違規違法辦案問題的舉報信。經初查,發現該案承辦檢察官李某某涉嫌違反檢察職責,遂按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進行了調查處理。
2020年5月,河南省、洛陽市兩級檢察院共同組建專業化團隊,對當事檢察官李某某開展司法責任調查,并組織一線檢察官和刑事檢察業務專家對調查結論反復論證、嚴格把關。
經查,李某某為爭取辦案時間,錯誤理解和適用退回補充偵查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原案指定管轄前已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下,第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規定,造成辦案期限超期,并引發信訪問題。
李某某在后期已經意識到此問題的情況下,為掩蓋自身錯誤,在該院檢委會研究此案時未如實匯報有關情況,導致該問題未被及時發現和處理。
經審議,17名委員中有15人認為“李某某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司法責任”。2020年7月15日,根據懲戒委員會審查意見和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李某某警告處分。李某某表示接受處分決定,并作深刻檢查。
據此,調查組提出“李某某存在違反檢察職責行為,屬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司法責任”的調查結論。最終,檢察官李某某受到了“警告處分”的懲戒。
以上的懲戒案例,以全國首起檢察官懲戒案件的身份,入選了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改革典型案例,成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8件檢察改革典型案例之一。最高檢在闡述典型意義時指出,“建立檢察官懲戒制度是檢察機關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責任體系,促進檢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必然要求。”,為各地檢察機關推進此項工作提供了較好的借鑒。
然而,2020年就出現的檢察官懲戒案例及做法,2022年入選了改革典型案例進行推廣借鑒,卻沒有在上一輪的司法責任改革中得到貫徹落實,之后各地司法機關少有推進此項工作的,甚至很多的省級司法機關,壓根就沒成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更別說開展工作了。
公開資料可查,2022年11月17日,遼寧省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召開第六次懲戒審議工作會議,對省檢察院提請審議的7名員額檢察官懲戒事項進行了審查,對4名檢察官提出存在重大過失、對3名檢察官提出存在一般過失的審查意見。
可直到今年的4月份5月份,有的省直轄市,才舉行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成立大會,通過了《懲戒委員會章程(試行)》和《懲戒辦法(試行)》,建立起了辦案機構和組成人員。可見,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各地推進情況的差距有多大。
要知道,早在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法發〔2018〕23號)中,2020年10月26日最高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中,就提出了法官懲戒委員會、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字樣和內容,分別是:
各級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要認真調查,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調查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并提出審查意見,相關法院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懲戒決定。
各級檢察院調查終結后,認為檢察官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追究司法責任的,按照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報檢察長批準后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由其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時間已經過了這么多年,事關法官檢察官錯案追究制度的懲戒委員會及其工作的開展,一直處于停滯狀態,公開報道的都是司法人員因為貪腐等刑事、違紀事項被紀檢部門通報的,只是知道辦理的案件因為上訴、申訴被改變結果的,卻幾乎沒有聽到有因為辦案違法違規受到政紀處分的。
司法責任改革中重頭戲,應該是辦案責任的劃分和落實,可真的了具體的實踐中,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開展,大致的情況就是如上所述。試想,如果懲戒工作采用閉門研究、結果不具體公布的話,還如何發揮懲戒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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