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七年修正全國煙酒公賣暫行章程[民國六年{1917年)十月十六日奉批令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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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修正全國煙酒公賣暫行章程【民國六年(1917年)十月十六日奉批令準行】
原文:第十二條 各省公賣局征收款項,就近繳存各該省支金庫,并按月列表報部,聽候核撥。
修訂:第十二條各省公賣局征收款項,就近繳存各該省支金庫,并按月列表呈報本部,聽候核撥。
原文:第二十條本章程施行細則,由各該省局體察地方情形詳細規定,祥請本部核定施行。
修訂:第二十條本章程施行細則,由各省局體察地方情形,詳細規定,呈請本部核定施行。
民國時期的《全國菸煙酒公賣暫行章程》(于一九一五年(民國四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呈請大總統核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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