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金投網
2025年5月20日,浙江監管局發布批復稱,《關于對陳鴻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蒼農商銀〔2025〕34號)及相關補正材料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陳鴻蒼南農商銀行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浙江蒼南農村商業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浙江蒼南農村商業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文件失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溫州監管分局將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浙江蒼南農村商業銀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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