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女幼師周易,夜晚下班回家途中,遭陌生男子刺殺13刀不幸身亡。5月22日晚,周易的母親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兇手條理清晰不像是精神病人,目前他們正在申請對兇手進行第二次精神鑒定。
據周母介紹,女兒周易今年24歲,大學畢業(yè)后在廊坊市廣陽區(qū)一家幼兒園做老師。今年2月26日晚8時許,女兒下了班約同事去學游泳,步行回宿舍的路上時,她和母親一直在視頻通話。
“女兒還說過幾天就是婦女節(jié)了,正好趕上周末,可以陪我一起過節(jié)。”周母回憶起當天的情形泣不成聲。她說,聊著聊著,女兒走到了薛家營新村小區(qū)對面,她突然聽到女兒說“我給你”“我給你”,然后大喊救命。周母說,她當時以為女兒遇到搶劫了,還沒等她反應過來就聽到一陣慘叫,緊接著又是一陣慘叫。“當時我都瘋了!”她趕緊給同在廊坊的大女兒打電話,讓她先過去看看。等她趕到廊坊時,孩子已經在太平間了。
案發(fā)時,她正與母親視頻通話,那句“可以陪我一起過節(jié)”的承諾,最終成為母親余生難以愈合的傷口。當兇手以“精神疾病”為由試圖逃避法律制裁時,這一惡性事件再次將“精神病是否為犯罪擋箭牌”的爭議推向輿論中心。
根據周母的陳述,兇手作案時表現出極強的目的性:提前攜帶長刺刀、挑選獨行瘦弱女性作為目標、作案后冷靜清洗兇器并更換衣物。這些細節(jié)均指向其行為具備清晰的預謀與邏輯,與“無法辨認或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特征存在顯著矛盾。
然而,此前的精神鑒定結果卻為兇手貼上“精神疾病”標簽,引發(fā)家屬強烈質疑。類似案件并非孤例,在山東青島兩名女幼師遇害案中,兇手同樣以“精神異常”為由申請鑒定,但法院最終以“無證據證明其作案時喪失行為能力”為由駁回訴求。
精神疾病鑒定的復雜性在于其主觀性與技術門檻。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需同時滿足“不能辨認或控制行為”“經法定程序鑒定”兩重要件方可免責。然而,實踐中鑒定機構水平參差、程序透明度不足,導致部分案件成為“鑒定的戰(zhàn)爭”。例如,云南某幼兒園教師針刺63名幼兒案中,盡管兇手被認定患有人格障礙,但因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仍被追責。這表明,司法體系對精神病的認定并非“一刀切”,關鍵在于行為時的實際狀態(tài)。
法律對精神病人的“寬容”本質是對人權的保障,但這一制度設計正被某些犯罪者異化為“免死金牌”。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刑事案件中,約12%的嫌疑人申請精神鑒定,其中僅3.6%最終被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這一比例折射出司法實踐對“精神病辯護”的審慎態(tài)度,但也暴露出鑒定機制亟待規(guī)范的問題。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若兇手確為精神病人,其監(jiān)護人的責任何在?若鑒定存在瑕疵,如何保障受害者家屬的救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害人家屬有權申請重新鑒定,但需滿足“原鑒定程序違法”或“存在合理質疑依據”等條件。周母的訴求不僅是個人對正義的追尋,更是對社會公平的叩問,當一條鮮活的生命因暴力消逝,司法必須給出經得起推敲的答案。
破解“精神病擋箭牌”困局,需從三方面著手:一是司法鑒定透明化: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標準,引入專家聽證與公眾監(jiān)督機制,避免“密室鑒定”。例如,可參考德國“雙重鑒定”制度,要求至少兩家權威機構獨立出具意見。
二是對于被認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jiān)護人若未盡到看管義務,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云南針刺幼兒案中,幼兒園與房東因管理失職被追責,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三是加強精神衛(wèi)生公共服務,建立高危人群動態(tài)監(jiān)測網絡,要求潛在危險患者定期接受治療。
周易的悲劇撕開了社會的一道傷口,當暴力披上“精神病”外衣,個體的傷痛可能演化為公眾對司法信任的瓦解。此案二審在即,公眾期待的不僅是對兇手的公正審判,更是對制度漏洞的修補。
法律學者羅翔曾說:“仁慈必須以正義為前提,否則便是對惡的縱容。”精神病患者的權利需要保護,但絕不能以犧牲無辜者的生命為代價。唯有讓每一起案件的鑒定經得起陽光審視,讓每一項判決傳遞出法律的理性與溫度,才能避免“精神病”成為撕裂社會共識的利刃。畢竟,真正的文明社會,從不會讓受害者的血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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