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我們先來看刑法第225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虛擬貨幣OTC業務是指虛擬貨幣的場外交易業務,即交易雙方不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場內系統,而是直接面對面或通過場外交易平臺達成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如人民幣)兌換的交易模式,OTC商家通常通過“低買高賣”虛擬貨幣(如USDT等穩定幣)賺取差價。
一、刑法規范視角下的構成要件解析
依據《刑法》第225條之規定,非法經營罪的成立需滿足雙重要件:其一,行為須被界定為非法經營行為;其二,該行為須達到“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的程度。鑒于此罪屬于法定犯范疇,其行為違法性需依托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就虛擬貨幣OTC商家“買U賣U賺差價”的行為而言,其是否契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需結合刑法條文逐項展開分析。
01
(一)關于“專營、專賣、限制買賣型”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第1項)
當前,我國境內尚未認可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已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亦不具備實際貨幣價值。在此背景下,虛擬貨幣既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亦不屬于“限制買賣的物品”。即便未來監管政策有所調整,將虛擬貨幣納入規制范疇,其能否被解釋為刑法意義上的“物品”,仍需突破理論與實踐層面的雙重障礙。申言之,物品通常具有有體性、管理可能性等特征,而虛擬貨幣作為虛擬商品,其法律屬性的界定尚存爭議,直接套用“物品”概念存在邏輯障礙。因此,現階段第1項規定難以適用于OTC商家的相關行為。
02
(二)關于“買賣證件型”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第2項)
對于第2項規定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由于我國境內目前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采取“一刀切式”的嚴監管,境內并無針對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的發牌制度,故第2項規定的“買賣證件型”非法經營罪亦無適用的空間。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已存在針對虛擬資產交易所(即場內)的發牌制度,而且正研究設立由香港海關負責監管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OTC)提供者發牌制度。根據這一制度,所有提供虛擬資產場外交易(OTC)服務的機構,必須獲得香港海關頒發的相關牌照。如果未來境內也一定程度開放虛擬貨幣監管,存在針對場內以及場外虛擬資產交易的許可或批準制度(全國人大或人常制定的法律或者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預見的是,買賣虛擬資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或成立“買賣證件型”非法經營罪。
03
(三)關于“非法經營金融業務或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型”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第3項)
《刑法》第225條第3項規定了三類經營對象以及一類經營模式,即證券、期貨、保險業務以及支付結算業務。顯然,OTC業務的經營對象是虛擬資產,與期貨與保險搭不上邊,OTC業務的經營模式似乎可以歸為支付結算業務的一種。
1.“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適用性分析
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證券”,需滿足《證券法》規定的“投資性、收益性、公開性、社會性”等特征。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虛擬貨幣的“證券屬性”作出任何規定,相關認定缺乏法律依據,且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悖。因此,將OTC業務歸入此類非法經營行為顯然不具合理性,但理論層面存在很大探討的空間。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適用性分析
從法律邏輯層面來看,根據《刑法》第225條第3項之規定,若某業務屬于“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則其在境內應當存在法定的批準機關。但如前所述,我國境內尚未允許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交易,更無針對OTC業務的批準可能性。申言之,一項被法律全面禁止的業務,不可能同時被要求“經批準經營”,二者在邏輯上相互矛盾。
從業務本質層面來看,傳統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如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服務)具有“第三方中介”的典型特征,其核心是通過信用中介完成交易雙方的資金清算。例如,在商業銀行的轉賬業務中,銀行作為獨立于交易雙方的第三方,基于其信用和技術手段實現資金的轉移和結算。其實,在傳統的現金交易模式中,支付結算行為是以一種直觀且簡單的方式完成。
例如,A向B支付現金100元,此過程中A的總資產減少100元,B的總資產相應增加100元,支付行為與結算行為同步發生,二者合為一體,整個支付結算過程無需依賴第三方機構的介入(無需信任)即可完成。這種模式下,貨幣資金的轉移一目了然。但現金支付結算模式伴隨著不可跨時空的弊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支付結算成為現代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過網絡支付結算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支付操作,無論交易雙方相隔多遠,只要有網絡連接,就可以實時完成交易,無需像現金結算那樣必須面對面進行。然而,網絡支付結算亦存在很大的一個問題。在通常的網絡交易情境下,由于電子數據具有可復制性,天然存在“雙重花費問題”(簡稱“雙花攻擊”),A將100元轉賬給B的同時,亦向C發起一筆同數額的轉賬,即一筆錢可能被重復使用。
為解決這一問題,一般需要一個基于信任的第三方機構參與,比較常見的如商業銀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寶、微信財付通)。以商業銀行為例,A發起一筆交易請求,內容為A的銀行賬戶向B的銀行賬戶轉入100元,此時,商業銀行收到A的請求,通過中心化的數據庫對A與B的銀行賬戶進行記賬,A的銀行賬戶總資產減少100元,同時B的銀行賬戶總資產增加100元,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A與B這筆交易的整個支付結算過程已完成。此時的支付結算是基于對第三方機構的信任,在技術上第三方機構完全可以進行“回溯”操作,即將A與B的交易逆轉回初始狀態。但需要注意的是,網絡結算并非必須通過一個基于信任的第三方機構完成,如比特幣網絡(一種區塊鏈網絡)有效解決了點對點通過網絡支付結算的信任難題(即工作量證明機制),此時無須信任第三方進行結算。使得通過網絡支付結算既具有了現金支付結算的優點,又具備了網絡快捷便利、跨區域的優勢。
OTC商家的業務模式則完全不同,其直接作為交易對手方參與虛擬貨幣的買賣,通過“低買高賣”賺取差價,屬于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而非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第三方中介。在區塊鏈網絡中,結算系通過“共識機制”(如工作量證明、權益證明)或“智能合約”自動完成,提供結算服務的主體是區塊鏈技術系統,而非OTC商家。OTC商家在交易中僅作為點對點交易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本質更接近于“商品買賣”,而非“支付結算服務”。
綜上,將OTC業務認定為“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既違背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也與實際業務模式存在根本差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OTC業務的潛在法律風險——“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可能性
雖然OTC業務難以契合《刑法》第225條前三項的規定,但其可能涉及“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根據《外匯管理條例》,我國對經常性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的跨境貨幣兌換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USDT作為一種與美元掛鉤的穩定幣,其交易可能涉及人民幣與美元的變相兌換。若OTC商家的交易行為實質上構成“變相買賣外匯”,且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如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則可能依據《刑法》第225條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需注意的是,適用此項兜底條款需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結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故意等因素綜合判斷,避免過度擴大化適用,下文將接著探討“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具體適用,敬請關注“厚啟刑辯”公眾號。
總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虛擬貨幣OTC商家“買U賣U賺差價”的行為,難以構成《刑法》第225條前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其行為可能涉及“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但需結合具體交易模式、資金流向等證據,嚴格區分正常市場交易與非法外匯交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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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世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工學學士(網絡安全與執法專業),浙江工商大學法律碩士。
職業經歷:2017年起深耕基層刑偵領域,專注刑事案件數據分析與研判工作,主辦多起重大復雜案件,具備豐富實戰經驗與刑偵思維。
研究方向:數字網絡犯罪辯護、虛擬資產風險與防范
聯系方式:15088785192
作者簡介
孫雪潔,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工作,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刑事法理論知識。入職厚啟以來,辦理多起涉黑涉黃、網絡犯罪、涉稅犯罪、傳統犯罪等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獲撤案、不起訴、緩刑等處理結果。重視實務經驗與法學理論知識的結合,在浙江省律師法學研究會、海寧法治論壇等學術研討會上發表多篇實務文章,秉持專業精神,追求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
部分成功案例:1、H某詐騙、妨害作證案,審查起訴階段拿掉詐騙罪;2、C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經辯護檔次減為三年以下,獲得緩刑;3、M某盜竊案,附條件不起訴;4、L某詐騙案,審查批捕階段介入爭取到不批捕;5、H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審查起訴階段成功取保。6.J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獲撤案處理。
擅長領域:數字網絡犯罪辯護、涉稅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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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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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犯罪辯護與商事法律服務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啟所的業務領域包括:金融犯罪辯護與金融法務、稅收犯罪辯護與稅收法務、數字網絡犯罪辯護與數字網絡法務、食環藥犯罪辯護與食環藥法務、知識產權犯罪辯護與知識產權法務、職務犯罪辯護、普通犯罪辯護、刑事控告與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務、企業合規與反舞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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