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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之間的房屋交易本應充滿信任,可一旦出現糾紛,真相就如蒙上迷霧。今天要講的這起案件,圍繞一份 2005 年的房屋買賣協議,親屬間對簿公堂,究竟這份協議是真實意愿,還是偽造而成?法院又將如何抽絲剝繭,查明事實?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芳、劉明、劉悅
被告:孫杰
親屬關系:
第一代:劉建國與吳淑珍系夫妻,育有子女劉勇、劉芳、劉軍、劉蘭。劉建國于 2008 年 9 月 20 日離世,吳淑珍于 2010 年 4 月 9 日去世。
第二代:劉勇與趙芳系夫妻,育有子女劉明、劉悅;劉芳與丈夫育有子女劉森、劉瑤;劉蘭與丈夫育有兒子孫杰。劉勇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死亡。
第三代:劉明、劉悅、劉森、劉瑤、孫杰 。
(二)案件背景
2021 年 6 月 9 日,劉森、劉瑤起訴要求確認2013 年 5 月 22 日劉芳、劉軍、劉勇簽訂的《聲明》無效。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孫杰提交一份協議,顯示劉勇將一號院平房兩間約 70 平方米賣給孫杰,價款 1 萬元 。趙芳、劉明、劉悅認為協議上 “劉勇”的簽字及指紋系偽造,該協議不成立,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協議無效 。而孫杰堅稱協議真實有效,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
爭議焦點
(一)2005年 10 月 8 日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成立
原告趙芳、劉明、劉悅主張:協議上 “劉勇” 的簽名及指紋均系偽造,協議并非劉勇真實意思表示,不成立。為此申請對簽名及指紋進行鑒定,并提供劉勇在街道辦事處簽署相關文件時留存的簽名及指紋作為比對樣本。
被告孫杰主張:協議是劉勇本人簽字捺印,真實有效。還提交證人證言、其他案件判決書、相關聲明及自己的戶口本等證據,試圖證明協議真實性及房屋歸屬。
案件分析
(一)證據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提供的比對樣本均為劉勇在政府部門辦理就業手續時所留,從辦事規程和常理推斷,這些樣本應為劉勇本人簽字捺印,且被告無法提供相反證據反駁,因此法院對樣本予以采信。而被告申請出庭的證人與被告存在戰友關系,屬于利害關系人,且證人對協議關鍵細節記憶模糊,僅憑證人證言難以證明協議真實性 。
(二)鑒定結論作用
北京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表明,訴爭協議上“劉勇” 的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簽名處的指印與樣本上的指印也不是同一人捺印形成 。該鑒定結論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直接證明協議并非劉勇本人簽署。
(三)其他證據關聯性
被告提交的其他案件判決書未對訴爭協議簽名指紋的真實性作出認定,相關聲明及戶口本與訴爭協議沒有直接關聯,無法證明協議真實有效。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賣房人 “劉勇” 與買房人 “孫杰” 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就一號院平房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不成立。同時,因被告主張協議真實卻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相應的鑒定費用由被告孫杰負擔 。
案件啟示
(一)交易留痕很關鍵
無論是親屬間還是陌生人之間的房屋買賣,都要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交易過程中盡量留存視頻、錄音等證據,對簽字、按手印等環節進行確認,避免日后出現糾紛時無法證明交易真實性。
(二)證據保存要妥善
涉及重要財產交易的文件、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要妥善保存。像本案中原告能提供政府部門留存的簽字樣本用于鑒定,對查明事實起到關鍵作用。平時也要注意保存身份證、房產證等重要證件的復印件 。
(三)謹慎對待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在訴訟中雖有一定作用,但如果證人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的證明力會大打折扣。在交易過程中,如果需要證人,盡量選擇無利害關系的中立第三方。
(四)及時維權很重要
發現自己的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中,如果原告沒有及時起訴,可能會面臨證據滅失、時間久遠難以查明事實等問題,增加維權難度。
房屋買賣協議糾紛背后,往往牽扯著巨大的利益。希望大家能從這起案例中吸取經驗,在進行財產交易時謹慎行事,避免陷入糾紛。如果你在合同簽訂、財產交易等方面有法律困惑,歡迎隨時咨詢,專業律師將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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