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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遺產繼承,讓原本和睦的家庭陷入紛爭。一套承載著回憶的房屋,在繼承后因分割問題引發(fā)矛盾,母子各執(zhí)一詞。法院將如何在情理與法理間權衡,作出公正判決?今天就帶大家走進這起房屋分割糾紛案件,探尋背后的法律邏輯。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琳、周陽、周波
被告:周濤
親屬關系:周明與林芳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周濤、周陽、周波、周琳四個子女。周明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離世,生前未立遺囑,其父母也先于他去世 。
(二)案件背景
此前,周濤以分家析產和繼承糾紛為由起訴其余三兄妹,法院判決一號房屋中屬于周明遺產的部分,由周濤、周琳、周陽、周波共同繼承。繼承分割后,周琳享有八分之五產權份額,周濤、周陽、周波各享有八分之一產權份額。判決生效后,房屋登記為三原告與周濤按份共有,但各方就房屋最終歸屬產生分歧。三原告起訴要求分割房屋,周濤則主張維持現狀,矛盾升級后訴至法院 。
爭議焦點
(一)一號房屋是否應當進行分割
原告周琳、周陽、周波主張: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認為共有人之間未約定不得分割,且房屋目前空置,具備分割條件 。
被告周濤主張:一號房屋是唯一住房,若出賣房屋,將面臨養(yǎng)老無居所的困境,因此主張保持各方現有產權份額現狀,待百年后再作處理 。
(二)若分割房屋,如何確定歸屬及折價款
原告周琳主張: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主張房屋所有權,稱自己有能力支付房屋折價款 。
原告周陽、周波:同意周琳的主張。
被告周濤:不同意分割房屋,未對歸屬及折價款提出具體方案 。
價格爭議:三原告認為房屋市值 160 萬元,周濤認為市值 364 萬元,雙方差距巨大 。
案件分析
(一)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共有人沒有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本案中,三原告與被告作為一號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未對房屋分割作出約定,因此三原告有權隨時請求分割,其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二)房屋歸屬的考量因素
雖然周濤提出養(yǎng)老居住問題,但經法院詢問,周濤、周陽、周波均有其他住所,這意味著分割房屋不會導致全體共有人陷入居住困境 。同時,周琳明確表示要求分割房屋并主張所有權,且有能力支付折價款。綜合各方住所情況及意愿,將房屋判歸周琳所有,更有利于實現房屋的使用價值,也能減少后續(xù)因房屋管理、收益分配等產生的糾紛 。
(三)房屋價值的認定
由于各方對房屋市值爭議較大,法院依法委托甲公司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評估鑒定。鑒定報告顯示,房屋在價值時點 2024 年 6 月 12 日的市場價值為 258.51 萬元 。法院參考該結論,并結合市場波動情況,最終確定房屋價值為 258 萬元,以此為基礎計算折價款,確保公平合理。
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號房屋歸原告周琳所有,周琳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周陽、原告周波、被告周濤房屋折價款各 322,500 元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guī)劃財產分配
繼承糾紛往往源于財產分配的不確定性。被繼承人可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式,避免繼承人因分配問題產生矛盾 。訂立遺囑時,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避免因形式或內容瑕疵導致無效。
(二)明確共有財產約定
對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房產等財產,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是否可以分割、分割條件以及分割方式等 。清晰的約定能在出現分歧時,為解決糾紛提供明確依據,減少爭議。
(三)理性看待房屋分割
在房屋分割糾紛中,當事人應從實際情況出發(fā),理性協商。若一方以居住需求為由反對分割,需充分考慮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和居住情況。必要時可通過置換、補償等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實現共贏。
(四)重視證據收集與評估
涉及房屋價值爭議時,應及時申請專業(yè)機構評估,以客觀、公正的評估報告作為確定房屋價值的依據 。同時,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注意保留與房屋相關的產權證明、繳費記錄等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房屋分割糾紛不僅關乎財產,更牽扯著親情。希望通過這起案例,能讓大家在處理家庭財產問題時更加謹慎、理性。如果你在房產繼承、分割方面還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將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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