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金融法院對金某泰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金某泰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及時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羅某被判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30.96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06.42元。
袁某、羅某之所以遭到被告劉某某、鄭某某的起訴,究其原因在于袁某、羅某之前的“忽悠式增持”。2021年6月14日,袁某、羅某曾承諾增持金某泰股票,增持金額分別不低于1.5億元,增持金額合計不低于3.0億元。然而,增持期期滿,袁某、羅某均未增持公司股票。而且,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羅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并無資金準備,在后續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在面對交易所質詢時以過橋資金制作“虛假”存款證明,故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愿。因此,袁某、羅某之前的增持承諾,完全是對投資者的一種誤導,屬于“忽悠式增持”無疑。
也正因如此,上海金融法院對金某泰一案所進行的判決是對袁某、羅某所進行的“忽悠式增持”的一種懲處,對于A股市場打擊與防范“忽悠式增持”具有積極的意義。
“忽悠式增持”是A股市場的一種惡習。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承諾增持,但最終卻又不增持或少許增持,這種事情在A股市場屢見不鮮。大股東及董監高的誠信因此而受損,投資者的信心也因此發生動搖。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由于股東增持制度的不完善,比如,大股東及董監高不做任何的增持準備,尤其是不做資金準備,就可以無憑無據、信口開河地發布增持公告,這自然就給“忽悠式增持”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是對“忽悠式增持”的處罰不力,往往都是批評警告之類,對當事人的利益并無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對當事人與后來者均無任何震懾力與警示作用。比如,對金某泰一案中袁某、羅某的行政處罰也只是出具警示函而已。
好在近年來,管理層提倡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多方面追責。除了行政追責之外,該刑事追責的就刑事追責,該民事追責的就民事追責。正是有了管理層對多方面追責的倡導,金某泰的投資者終于行動起來,向公開違反增持承諾的當事人提起了民事訴訟,于是這就有了上海金融法院對金某泰一案的公開判決。而這個判決對于打擊與防范“忽悠式增持”顯然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忽悠式增持”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法違規成本太低,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甚至不受任何影響。但上海金融法院對金某泰一案的判決明顯改變了違法違規成本低的問題,足以讓違法違規者付出較大的代價,從而讓違法違規者及后來者必須認真對待“忽悠式增持”的問題。
從上海金融法院對金某泰一案的判決來看,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也即投資者)劉某某、鄭某某共計78.35萬元,這一賠償金額雖然并不多,同時也只是兩位投資者涉案金額900余萬元的9%左右,但這一判決本身就已經改變了袁某、羅某二人經濟利益不受影響的格局。更重要的是,因為“忽悠式增持”而起訴袁某、羅某二人的不只有劉某某、鄭某某兩位投資者,而是有百余人,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而劉某某、鄭某某起訴袁某、羅某一案是采用示范判決機制進行審理的。正是基于該案的示范效應,其他投資者的勝訴同樣是可以期待的。假如賠償的比例都在9%左右,那么賠償金額將超過400萬元。這一賠償金額遠遠超出了一般的行政處罰。
尤其重要的是,基于該案的示范效應,再次面對“忽悠式增持”的時候,會有更多的投資者參與索賠。特別是一旦這類訴訟開啟特別代表人訴訟,那么,不履行增持承諾的當事人給予投資者的賠償金額將會急劇增加,達到千萬計,甚至億計,足以讓相關的當事人付出慘痛的代價。如此一來,還有誰敢玩“忽悠式增持”的把戲?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及董監高自然就會嚴肅認真地對待增持承諾的事情。要么不承諾,要么就要履行承諾,而不是用“忽悠式增持”來忽悠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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