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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遷安置房,竟讓親人間對簿公堂!九旬老人臨終前的代書遺囑,究竟是真實心愿,還是受人操控?法院如何在親情與法律間找到答案?今天就用這個真實案例,帶您揭開遺產繼承的復雜真相。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陳明遠與周淑華育有四女,分別是陳靜、陳蘭、陳梅、陳菊 。外孫王浩是陳靜之子。陳明遠早逝,周淑華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離世。
財產情況:2015 年,因機場建設拆遷,周淑華與甲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獲得一號房屋(位于大興區)。這套拆遷補償的房子,成為后續糾紛的核心。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王浩):
確認周淑華 2019 年 2 月 21 日的代書遺囑有效;
一號房屋權利歸自己所有,要求其他親屬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訴訟費用由反對方承擔 。王浩稱外婆立遺囑將房子贈與自己,且已實際居住并支付水電暖等費用。
被告抗辯:
陳靜、陳蘭:同意王浩訴求,但陳蘭提出外婆曾承諾給四姐妹每人 2 萬元 。
陳梅、陳菊:堅決反對,認為遺囑無效 。理由是遺囑訂立時外婆神志不清,內容被代書人隱瞞,且見證人多是王浩親友,懷疑外婆受脅迫、欺詐,主張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三)關鍵證據與事實
代書遺囑:2019 年 2 月 21 日,由王某代書,辛某等 9 人見證,周淑華因無法書寫,由見證人代簽后按手印,內容為將一號房屋贈與王浩。王浩提交遺囑及視頻佐證,陳梅、陳菊則指出視頻中代書人催促簽字,周淑華未明確同意。
其他財產:王浩稱外婆除一號房屋外,僅有 10 萬元存款且已用于醫療支出;陳蘭提及的“每人 2 萬元” 承諾,成為另一爭議點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當時有效的《繼承法》,代書遺囑需滿足 “兩個以上見證人、代書人及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
遺囑有 9 位見證人,代書人明確,日期、簽名齊全(雖周淑華由他人代簽,但按手印確認),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
陳梅、陳菊質疑遺囑真實性,但未能提供外婆神志不清或受脅迫的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
(二)遺產分配考量
房屋歸屬:遺囑有效,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由王浩繼承 。
現金承諾:周淑華承諾給四姐妹每人 2 萬元,雖存款已用于醫療,但該承諾屬對遺產的處分,應由繼承房產的王浩承擔給付義務。考慮到陳靜與王浩利益一致且未主張,王浩需向陳蘭、陳梅、陳菊各支付 2 萬元。
(三)法律依據
本案適用《繼承法》及民法典時間效力司法解釋,明確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同時規范代書遺囑形式要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周淑華 2019 年 2 月 21 日的代書遺囑有效;
一號房屋由王浩繼承,陳靜、陳蘭、陳梅、陳菊需協助辦理產權過戶;
王浩在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向陳蘭、陳梅、陳菊各支付 2 萬元,共計 6 萬元 。
案件啟示
(一)立遺囑務必規范嚴謹
代書遺囑需嚴格遵循法定形式,見證人應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建議全程錄音錄像,或選擇公證遺囑,從源頭避免糾紛。
(二)口頭承諾也要留痕
涉及財產分配的口頭約定,盡量轉化為書面協議并簽字確認 。若無法證明承諾真實性,可能面臨無法兌現的風險。
(三)質疑遺囑需有實據
主張遺囑無效,必須提供脅迫、欺詐或立遺囑人無行為能力的證據 。僅憑主觀猜測,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遺產繼承不僅是財產交接,更是情感與責任的延續。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歡迎留言咨詢,專業律師幫您守護權益、化解矛盾!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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