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人來說,寵物是他們生活中重要的陪伴,可對于房東而言,租客攜帶寵物可能意味對房屋造成破壞,影響到再次出租或后面自住。當房東不允許,租客卻在出租房偷養寵物,糾紛就來了。記者采訪了解到,攜帶寵物租房近期接連引發了官司,而法院最終的判罰也對準備攜寵租房的人和出租戶避免此類糾紛有了借鑒意義。
大學生養貓抓花家具被房東索賠3.4萬
5月26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因養寵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3年4月,大學生小林與某房屋租賃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標準為每月5400元,合同明確約定“禁止養寵物(經甲方同意的除外)”,違約金為月租金的200%。一年后,小林退租,房屋租賃公司收房時發現屋內存在貓毛、家具抓痕、電視損壞等問題,遂起訴要求小林支付違約金、維修費、租賃稅費等共計3.4萬元。小林辯稱,簽約前已獲房屋租賃公司工作人員口頭同意養貓,且部分損壞屬正常損耗,房屋租賃公司“提燈驗房”,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屬于惡意訛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禁養寵物”條款內容明確,目的是保護租賃物,未顯著加重承租人責任;且條款內容具體明確,屬于房屋租賃市場常見條款,應為有效條款。小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房屋租賃公司同意其養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擅自養寵物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房屋租賃公司主張全損賠償,小林認為部分損壞屬于自然損耗。法院經審理認為,損失賠償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真皮沙發、餐椅、床具等因寵物抓撓造成的結構性損傷如大面積抓痕、皮質撕裂,并非正常使用所致;窗簾、床墊等因寵物毛發及污漬產生的清洗費用亦屬于實際損失,應予賠償。而針對壁紙翹邊、紗窗開關老化等房屋長期使用中的自然損耗,應由出租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結合物品購置憑證、折舊率及維修、清洗票據,支持房屋租賃公司主張的維修費、清洗費共計13000元。
至于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月租金的200%(10800元),小林認為遠超實際損失。法院認定小林擅自養寵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應當以“填補損失”為核心,堅持“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相關規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請求適當調減。最終,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損失情況,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1000元。
對于房屋租賃公司主張小林應承擔房屋租賃稅費3000元,法院認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稅費的法定納稅義務主體為出租人,租賃合同中“稅費由承租人承擔”系雙方對費用最終承擔主體的約定。經核查,小林支付的租金中已包含稅費,房屋租賃公司另行主張稅費屬于重復收費,法院依法予以駁回。最終判決小林向某房屋租賃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000元,小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因養寵物被房東勒令搬走還要扣下押金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5月20日也發布了一則因養寵物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4年6月24日,被告李某(甲方、出租方)與案外人楊某某(乙方、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1.乙方租賃甲方位于重慶市江北區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租期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保證金2000元;2.入住租客年齡不得超過60歲,并禁止飼養寵物;3.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返還全部保證金,收回房屋,(1)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水電氣費超過5天的;(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的;(3)租賃期間居住人數超過合同約定數量的;(4)因擾民、飼養寵物等原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導致鄰居、居委會投訴或派出所出警協調的;(5)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4.租賃屆滿前需要退租的,需提前15日以上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30%作為服務費。
后因楊某某不再需要租賃,經三方協商一致,該合同于2024年8月10日變更承租方為原告譚某,原告譚某在被告李某與楊某某的房屋租賃合同上簽字,并手寫“同意并履行本協議”。楊某某已交付租金至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11日,譚某搬入涉案房屋。2024年8月13日,因譚某在涉案房屋內飼養寵物,雙方發生爭議,2024年8月15日,譚某搬出涉案房屋。庭審中,被告李某確認其未向楊某某退還保證金2000元。上述事實,有房屋租賃合同、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楊某某、原告、被告三方協商一致,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因此自2024年8月10日起,原告、被告之間成立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合同的約定繼續適用,楊某某曾繳納保證金2000元,被告并未退還,因此該保證金在變更承租方后即應視為是原告繳納的。
現被告李某以原告飼養寵物為由拒絕退還保證金,但合同中并未約定飼養寵物屬于不退保證金的情形,因此被告以此為由辯稱不退還全部保證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不可忽視的是,合同中明確約定禁止飼養寵物,因此原告譚某飼養寵物,違反了雙方約定,被告因此要求原告搬離,屬于非因被告原因提前終止合同。又,根據合同約定,租賃屆滿前需要退租的,承租方需提前通知,否則出租方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30%作為服務費,雙方房屋租賃合同非因被告原因提前終止,本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后,參照適用該條款,扣除保證金的30%即600元后,由被告返還原告14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七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譚某保證金1400元;駁回原告譚某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租房能不能養寵物,應避免口頭約定
對此,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提醒,租賃房屋過程中,租客和房東都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帶寵物租房的租客,簽約前應明確房東是否允許養寵,如果同意,僅口頭同意不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避免事后糾紛。入住時與房東共同確認房屋狀況,拍攝照片或視頻留存。入住后,要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妥善管理好寵物,盡量保持房屋及屋內物品的衛生和完整,避免因寵物行為導致房屋損壞,如抓撓家具、污染環境等。如果寵物造成物品損壞等,及時和房東協商維修或賠償方案。
同時,作為房東,如果不允許租客養寵物,應在租賃合同中清晰寫明“禁止養寵”條款,并約定違約金及損壞賠償標準。收房時仔細查驗房屋狀況,留存損壞證據。主張賠償時,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避免過度索賠。房東不應隨意扣除押金,若租客違約,需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合理合法維權。
租客和房東出現糾紛時,可先協商處理,如能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書面協議,防止扯皮。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租客需證明房東同意養寵物,證明損壞屬正常損耗;房東需提供賠償依據和損壞證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校對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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