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算不算數?
王熙鳳一句話,撕開了三百年后的法律盲區
蘇漸霞
訂婚,在今天的中國,常被視為感情的儀式、彩禮的借口,或是“有了就算,沒有就拉倒”的中間態。
但在《紅樓夢》里,王熙鳳輕輕拆散的一樁訂親,卻讓人看清這兩個字背后,曾有多重、沉重的東西。
PART.01
替他出這口氣
?拆婚 ?
第六十九回,鳳姐正在庵中料理喪事,凈虛老尼趁亂送上一樁“活兒”——拆一門已經訂下的婚。張財主家的女兒金哥早已許配給守備家的公子,如今卻被地方權貴李衙內看上,動了“搶婚”的念頭。
怎么辦?張家不敢得罪衙內,又怕退親惹惱守備。凈虛便替張家找上鳳姐,要她出面幫忙。
鳳姐一開始是拒絕的。她笑著說,“我也不等銀子使,也不做這樣的事。”但凈虛一句話戳中她軟肋:“張家已知我來求府里,若如今不管這事,張家倒像府里連這點子手段也沒有。”
這就是王熙鳳的死穴:她可以不愛銀子,但不能失面子;她可以不行賄,但不能顯得“管不了事”。
于是鳳姐話鋒一轉:“你叫他拿三千銀子來,我就替他出這口氣。”
訂婚變買賣,三千兩銀子買走一個姑娘的命運。
你說古人禮教森嚴,不講人權?但其實,清代律例中,訂婚遠比你想象得更“講理”。
PART.02
其實極為危險
? 犯法?
在《大清律例》中,婚姻是一項法定契約,六禮中“納采”一成,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男家送出定禮、女家回信,即構成“婚約既成”。
如果此后單方毀約,不僅可以打官司,還可能面臨“退賠、責打”乃至“犯法”的后果。
特別是對于女方來說,毀婚后另嫁,有可能被冠以“不貞”之名。而男方若毀婚,除非是女方“出丑”或“出疾”,否則也難脫干系。
所以,鳳姐能以一句“我一句話作廢”拆掉訂親,在清代現實法律語境中,其實極為危險。這絕非主母權力的應有范圍,而是赤裸裸的“權壓律”。
但曹雪芹不想塑造什么女權英雄。他寫王熙鳳拆親,不是為她立人設,而是冷冷地告訴你:
在權力面前,契約是紙,女兒是貨,婚姻是棋。
PART.03
在細節中展現
訂婚既不能保障婚姻,又容易被利用為綁架女性自由的借口
?大同案 ?
我們再拉回今天。
2024年,發生在山西大同的“強奸案”被廣泛討論:一名女性被男子以“未婚夫”身份帶走囚禁并性侵,法院初審判處強奸罪,二審維持原判,引發極大爭議。
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議點正是:“訂婚”是否構成某種親密關系授權?是否削弱了女性的拒絕權?
在民法典中,“訂婚”是一個文化意義大于法律意義的行為。它不等于婚姻,不構成強制履約,也無法限制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很多鄉村和地方風俗中,它仍然意味著一種“所有權式的預占”。
這就像王熙鳳拆婚那一段:守備家的公子覺得“已經訂了”,李衙內卻仗著家勢要硬搶。而張家夾在中間,求的是關系網、走的是門路,最后靠鳳姐三句話、三千銀子搞定。
三百年前是這樣。三百年后,形式變了,本質沒變。
你會發現,在那些沒有足夠法律認知與制度保障的地區,訂婚依然是一種權力游戲的中間狀態——被權勢介入、被父母操控、被金錢左右,而其中最容易被犧牲的,仍然是那個“金哥”一樣的女孩。
《紅樓夢》寫訂婚,不為寫情,而是寫局:局中人人都能說話,只有女孩無權決定;局中人人都怕得罪人,沒人怕拆婚錯殺。
大同案也一樣。那不是一樁簡單的法律判斷,而是一樁文化病灶的顯影——訂婚既不能保障婚姻,又容易被利用為綁架女性自由的借口。
所以我們必須承認一個現實:
訂婚,在當下的中國,既缺少法律保障,也缺乏文化認知。
它既不能保護你,也不能約束對方。
它可以被權勢輕輕一句話推翻,也可以被惡意當作“侵犯的預授權”。
在這種脆弱中,我們需要的不是更多的“鳳姐式調解”,而是更多透明、公平、法治的制度,讓婚姻不再是一場“有價無權”的合謀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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