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之光照進現實
——從最高檢典型案例看民法典守護美好生活的N種模樣
五年前的今天,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誕生。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構建了“從胎兒到墳墓”全方位的權利保障體系,為我們的一生保駕護航。
五年來,為推進民法典從“紙面上”落實到“行動中”,讓抽象法條變為可觸達的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圍繞貫徹實施民法典先后印發4批典型案例,引導檢察人員立足民事檢察職能,準確適用民法典各項規定,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讓民法典的溫暖光亮照進現實生活的每個角落。
從倡導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從驅散合同迷霧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到平等守護婚姻關系中的各方利益……一個個案例故事既是傳遞民法典立法精神、普及民法典知識的“活教材”,也是五年來民事檢察與民法典同向而行的生動注腳。在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讓我們透過最高檢印發的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守護人民美好生活的N種模樣。
向上向善的倡導者
“第三者不僅插足婚姻,還從中牟利。”當我們聽到這一信息時,相信內心會產生一致的道德評價,這是基于我們共同遵循的評判標準——公序良俗。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正式確立了公序良俗原則,并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043條,又被稱作“家風條款”,是公序良俗原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體現——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前述“第三者”信息來自2023年12月最高檢印發的第二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的“馮某與李某贈與合同糾紛抗訴案”。四川省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經綜合分析,對第三者插足婚姻并從中牟利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后,法院作出改判,妻子拿回了自己應得的財產。
記者了解到,這一案件還被寫入最高檢工作報告,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們的點贊。
前些年,救人后被訛的新聞屢見報端,“扶不扶?”“救不救?”一時間成了考驗大眾的社會性難題。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對此作出回應,確立了“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則”,將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從以往的道義責任上升為法定責任。
大學生小北(化名)因下水救人不幸溺亡。“兒子救人,我為他驕傲。但他走了之后,除了一名被救助者家屬補償了我們2萬元,別的被救助者沒有任何表示。”小北離世后,他母親的心結一直打不開。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準確把握民法典“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則”,發揮支持起訴職能作用,在支持起訴意見中明確“小北不顧個人安危下水救人,體現了舍己救人的高貴品質和優秀美德,系見義勇為。其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身亡,受益人未予適當補償,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受益人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同時,向社會傳遞善人善舉受到法律保護和救濟的積極信號,以法治力量引導人民群眾向善向上。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認定相關受益人應向小北家屬承擔補償責任。該案入選2023年3月最高檢印發的第一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個人權利的捍衛者
在編纂過程中就備受矚目的“人格權編”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創新,還將我國法律對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保護提升到了新高度。
住賓館發現暗藏“第三只眼”,手機應用程序悄悄收集個人信息,騷擾電話令人不勝其煩……信息化時代我們所關心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在民法典“人格權編”里都能找到答案。
民法典規定,個人信息處理以“同意”且“合法、正當、必要”為原則。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但在最高檢印發的第一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一份由原告提供給法院,附有206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銀行賬號,并非用于證明任何案件事實的自制圖表,卻被法院送達給了相關當事人。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檢察院依職權立案后,敏銳地發現相關案件中有關法院在處理個人信息時存在瑕疵,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有效推動法院改進工作,加強了在辦案過程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近年來,農民外出務工的情況較為常見。農民工離開家鄉后,能否將閑置的承包土地轉讓出去?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對此有明確規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土地的流轉卻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交易不規范等問題。
今年5月16日,最高檢發布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重慶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入選。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因對約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存在不同理解產生糾紛。承辦檢察官根據民法典規定,結合約定內容,通過調查核實等方式,努力探查當事人真實意思,嚴格依法把握不同流轉方式的條件和程序。經查,重慶市檢察機關認為,案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性質并非轉讓,抗訴意見獲法院采納,有效保障了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
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對個人權利實現全面保護。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積極促推民法典確認的各項權利保護規定落地落實,與民法典共同擔當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堅強衛士”。
合同迷霧中的引路燈
526條,幾乎占據整部法典“半壁江山”的民法典合同編,規范合同行為,維護交易秩序,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一條條法律條文宛如一盞盞明燈,為身陷合同迷霧的各類民事主體照亮前路。
阿強(化名)的企業如今已經從污水處理廠成功轉型為綠植盆栽養殖企業。此前險些停擺的企業是如何走出了泥潭?讓我們回顧入選最高檢印發的第二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的這起案件——
某街道辦事處與阿強的污水處理廠簽訂《投資協議》,約定通過收取污水處置費的形式,向該廠支付排污費。但街道辦沒有事先通知,突然截斷了阿強廠子的污水供應,原因是“你們的排放標準達不到新政策規定的一級A標。”
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對情勢變更作出規定,國家政策調整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準確研判政策調整是否屬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該政策變化是否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厘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負責承辦此案的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表示。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案涉政策的變化尚不足以導致協議不能履行、街道辦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抗訴后獲法院采納。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某街道辦支付該污水處理廠相應賠償金。
擔保,是借款合同中的常見名詞。不知道擔保的款項是用來償還之前的貸款,是否應當為這筆新的貸款承擔保證責任?
一起合同糾紛案的監督申請人某公司向遼寧省大連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后,承辦檢察官指出:“這屬于典型的‘借新還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規定,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時,只有在新貸的擔保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下,才承擔擔保責任。檢察機關準確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制發再審檢察建議被法院采納,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7000余萬元。該案入選2024年7月最高檢印發的第三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的護航員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當一段婚姻關系走到了盡頭,洗衣做飯、照顧老小,獨自承擔家庭重擔的一方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當最高檢發布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后,人們從湖北檢察機關辦理的劉某珍與康某卿離婚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中找到了答案。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民法典設立的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為家務勞動賦予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促進家庭成員之間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
但“負擔了較多義務”在訴訟中往往難以量化舉證。劉某珍就遇到了這種情況。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其要求給付經濟補償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受理了劉某珍的監督申請后,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查明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情況,是本案準確適用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的關鍵。”隨后,檢察官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查明其丈夫康某卿自孩子5歲起便外出務工、長期與妻子分居、妻子獨立撫養孩子并承擔相關費用、丈夫未支付撫養費等事實。經綜合研判,檢察機關認定劉某珍對家庭負擔了較多義務,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獲法院采納。最終,法院判決康某卿向劉某珍支付經濟補償8萬元。
夫妻被視為命運共同體,但一方在婚內的所有借債都算共同債務嗎?民法典明晰了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據此,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在審查一起案件時認為,在配偶一方未作出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擔保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經該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裁定再審并改判。此案入選最高檢印發的第三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對禁止結婚的情形進行完善,確立親屬制度原則,設立離婚冷靜期……民法典在整合原有的婚姻家庭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完善,為保障婚姻家庭穩定、保護家庭成員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
弱勢群體的維護者
孤寡失能老人,余生誰來照顧?這是一些老年人正在面臨的一道難題。民法典提出了“意定監護”制度,規定老年人在意識清醒的時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指定監護人,幫助解決老年人的后顧之憂。
這一制度的設立是民法典將“人民情懷”鐫刻在字里行間,對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給予特別關注的縮影。
當權益受損時,不會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是擺在老年人等弱勢群體面前的又一難題。檢察機關在貫徹實施民法典的過程中,綜合運用支持起訴、檢察建議等,為弱勢群體依法維權“撐腰”,并著力推動解決深層次社會問題。
在最高檢發布的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一起涉老案件令人印象深刻:90多歲的老人明明有5個子女,卻無人贍養。起訴贍養義務的判決生效后,法院未及時移送執行,導致老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障。
是否還有類似情況?“我們通過采用大數據監督模型等方式,將排查范圍擴大至同性質的扶養、撫養、離婚糾紛案件。”河南省湯陰縣檢察院發現13起案件均存在上述問題,向法院制發類案檢察建議,為解決老有所養問題提供了檢察方案。法院采納檢察建議,采取整改措施,審判庭后對上述案件均移送執行。
生活中,冒用他人姓名進行商事登記的亂象并不鮮見。被冒名者遭受權益損害時,往往面臨“自證清白”的困境,對于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而言,更是難上加難。
江西省檢察機關通過支持起訴,幫助身患精神殘疾的鄒某萍撤銷了被冒用姓名的監事登記,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檢發布的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還針對發現的商事信息審查不夠嚴實、登記程序不夠規范等問題,向行政機關制發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取得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在第四批典型案例中,還有一起案件也關乎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因小兒子邵某乙無力償還借款,身為監護人的母親擅自做主將身患智力殘疾的大兒子邵某甲名下的唯一住房賣了,邵某甲只能居住在條件十分惡劣的儲藏室里。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江蘇省南京市檢察機關經綜合研判,認為應當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獲采納。為了邵某甲的財產安全,檢察機關還推動居委會與其弟弟共同擔任其監護人。
承辦檢察官梳理發現,智力殘疾人的房產權益受到監護侵害的情況并非個案。這類案件暴露出,對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存在重人身保護、輕財產保護,政務信息不互通,監護侵害發現難等問題。為此,檢察機關及時向相關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更新保護理念,完善工作機制,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筑牢全方位的保護網。
透過一個個典型案例,我們看到人民的美好生活被“典”亮,公平正義更加切實可感。未來,民事檢察和民法典還將碰撞出怎樣的“火花”?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民法典守護美好生活還將呈現出什么模樣?答案值得期待。
代表點評
法治護航
民營經濟發展前景更加光明
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
海馬集團董事長 景柱
檢察監督是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一環。作為檢察機關“四大檢察”工作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檢察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與民法典的貫徹落實緊密相連。作為一名來自民營企業的全國人大代表,我注意到,民法典頒布五年來,最高檢先后印發了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涉及合同糾紛、企業債務處理等領域的案例,與民營企業生存發展息息相關。比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通過深入調查,精準查明案件事實,揭開虛假訴訟面紗,依法認定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通過抗訴有力維護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令我印象深刻。而從社會影響力的角度來看,這些典型案例也為民營企業樹立了明確的行為指引,對于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意義深遠。
就在8天前的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相信在法治“護航”下,民營經濟的發展前景一定更加光明。期待未來最高檢能聚焦民營企業在融資、用工、涉外貿易等方面的法律需求,發布更多有針對性的典型案例,助力民營企業在法治護航下穩健前行,為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更大力量。
專家感言
典型案例發揮出了
以案釋法的重要作用
五年來,最高檢先后印發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切實發揮了以案釋法的重要作用。這些案例類型多樣,特點鮮明,聚焦公序良俗原則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等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生動的案例“活教材”詮釋了民法典精神和要義,回應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及公平正義的期待和要求,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清晰指引,助力民法典在復雜多樣的現實場景中得到統一正確適用。
立足民事檢察職能,推進民法典從“紙面上”落實到“行動中”,檢察機關還需從多方面持續發力。一方面,要加大監督力度,及時關注新興領域的民事糾紛,確保民法典在新興業態中得以遵循;另一方面,強化與法院、行政機關等的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決民法典實施中的難題。同時,借助AI技術和科技手段,豐富民法典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公眾對民法典的認知,增強全民法治意識,讓民法典真正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主任,東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單平基)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記者:樊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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