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隱瞞自己年齡,到理發店文身后被家長發現,后來花了近6萬元才洗掉,這種情況理發店該擔責嗎?5月28日,湖南省高院發布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公布了此案的具體情況。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李某于2023年5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三次前往被告某理發店文身。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的原告隱瞞真實年齡稱已滿18周歲,并依被告要求簽署了《文身協議》,被告未實際查驗原告身份證件。被告在原告胸口、手臂等多處部位文身并收取了文身費用。后原告法定代理人陸續發現原告文身圖案,原告在入學面試時因有文身被拒。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24年4月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被告為其未成年女兒文身,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雙方調解未果。期間,原告數十次前往醫療機構清洗文身,花費59800元。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退還文身款、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雖系自愿文身,但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被告某理發店作為商家,在未認真核實原告身份、年齡的情況下,多次為原告提供文身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應退還原告支出的文身費用。被告為原告實施大面積文身存在重大過錯,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同時,原告的監護人未盡到應盡監護管理義務,且原告對被告謊稱其是成年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故依法認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承擔40%的責任。考慮到給未成年人文身,不但侵害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會使未成年人以后的求學、參軍、從警、從教以及考公等錄用受限,故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院認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四條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近年來,文身出現了“低齡化”現象,日漸成為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風險點。本案的依法審理,對規范商家經營、實現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應當注意的是,為避免因一時沖動帶來長遠影響,未成年人自身也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遠離文身。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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