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盛夏
都是夢想與焦慮交織的季節
“公司悄悄用我的證書掛名我完全不知情!”
學子們在邁入職場時
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高警惕!
近日
津南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快來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是一名高職專科學校學生,2017年經學校安排到被告A公司進行實習。實習期間,小王經考試取得特種設備檢驗證書,學校將該證書郵寄至小王實習公司處,小王因故未取走證書,證書一直在A公司保存。后小王實習結束離開該公司。2024年,小王在個稅APP上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驚訝發現,自己實習結束后卻一直被A公司列為員工,公司還曾為自己辦理過社會保險繳納手續。小王遂向稅務部門進行投訴,經稅務部門審核,小王并未在該公司任職,故對上述情況進行核銷。同時,小王發現,自己取得的特種設備檢驗證書出現在相關特種設備證書公示網站,并顯示自己的人員登記信息為A公司,小王遂將該公司訴至津南法院,要求公司刪除相關信息,確認公司上述行為侵權,并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
法官調解
A公司:“我公司不是故意在個稅APP上填寫小王的任職經歷的,也不是故意掛證的,小王實習結束時忘記將證書取出,公司其他人員誤認為他是在職人員,所以出現了上述情況。如今,公司已經配合稅務機關刪除小王的任職經歷,證書公示信息也已刪除,并沒有造成小王的實際損失,故不同意賠償小王損失”
小王:“要不是我及時發現,我的證書還在網站上公示著呢,公司的這種侵權行為可能會對我造成影響,加上我的維權成本,公司應當賠償我的損失。”
承辦法官朱永朋在庭審中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并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客觀分析。庭審結束后,看到雙方態度有所緩和,小王不再怒氣沖沖,公司也承認自己的行為存在問題,故采用背靠背調解的方式,化解雙方沖突。
“小王,你的訴求和擔憂是什么?”朱永朋首先詢問小王,聽取其意見和訴求。
“法官,他們確實從網站上把我的證書信息進行了刪除,但他們應該向我出具書面保證書,保證若因A公司的侵權行為對我造成影響,他們應當負責,且我因此多次往返維權,應當賠償我的損失。”
根據雙方舉證情況,朱永朋向A公司釋明可能承擔敗訴風險。經過多輪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A公司向小王出具保證書,當庭給付賠償小王的相關損失。確認賠償到賬后,小王如釋重負:“謝謝法官,我都沒想到這件事解決的這么圓滿。”
法官有話說
專業資格經考試合格后由相關部門頒發資格證書,此證明是行為人從事相關行業的準入資格,具有一定的人身和財產屬性。相關人員取得證書后,必須在從事相關行業時才能使用該證書。對企業來說,違規使用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書涉嫌違法侵權。如果僅公示了相關證書,但并未由實際取得證書的人員進行操作,會存在多種風險,也給相關市場主體及持證人員帶來法律風險,故應謹慎從事,不能隨意掛證,更不能冒名使用證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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