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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價值 700 多萬的房子、一筆撫恤金、幾萬元存款,是父母留給子女的遺產。當遺囑繼承遇上法定繼承,當親情陷入利益糾葛,法院又會如何裁決?今天,帶大家走進這場令人唏噓的家庭遺產糾紛。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曉云、趙曉雨
被告:趙曉峰
親屬關系:趙衛國與妻子李娟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趙曉云、趙曉雨、趙曉峰。李娟于 2013 年 1 月 9 日離世,趙衛國未再婚,2020年 6 月 14 日去世,雙方父母均早于二人離世。
(二)案件背景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的一號房屋,原是趙衛國夫婦的住房。1996 年,趙衛國通過單位房改獲得該房,陸續繳納集資款、購房款等。2001 年正式簽訂購房契約,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趙衛國去世后,趙曉云、趙曉雨起訴要求繼承一號房屋、分割父親的撫恤金、喪葬費及銀行存款,同時索要房屋被趙曉峰占用期間的使用費。而趙曉峰則辯稱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且父親留有遺囑將其份額留給自己,雙方爭議不斷,對簿公堂。
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屬于遺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原告主張:一號房屋登記在趙衛國名下,是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遺產法定繼承 。
被告主張:房屋由自己出資購買并裝修,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應先析出自己的份額,剩余部分才能作為遺產 。
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原告主張:不認可遺囑真實性,認為父親立遺囑時可能受脅迫,要求法定繼承 。
被告主張:遺囑由專業律師見證,程序合法,內容真實,父親將其房產份額指定由自己繼承 。
銀行存款、撫恤金等應如何分割?
原告主張:父親失能期間轉給趙曉峰的 5 萬元,以及存款、撫恤金等應平均分配 。
被告主張:5 萬元是父親自愿贈予,撫恤金和喪葬費已用于喪葬支出,不應再分割 。
房屋占用費是否應作為遺產?
原告主張:趙曉峰獨自占用房屋,應按市場價支付占用費并納入遺產分割 。
被告主張:房屋未出租,自己與父親共同居住,不存在占用費問題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質與遺囑效力認定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趙衛國名下,但在其與李娟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房改購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娟去世后,其份額由配偶和子女法定繼承。趙衛國所立代書遺囑,符合“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代書人簽名注日期” 等法定形式,且有律師見證書和視頻佐證。趙曉云、趙曉雨雖質疑遺囑真實性,卻不申請鑒定,需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認定遺囑有效,趙衛國的房產份額按遺囑由趙曉峰繼承。
(二)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銀行存款:趙衛國失能期間轉給趙曉峰的 5 萬元,結合其身體狀況,法院認定不屬于自愿贈予,應作為遺產分割。其余已支出款項,因趙曉峰能合理解釋用途,不予追回。
撫恤金與喪葬費:撫恤金具有精神撫慰性質,喪葬費用于喪葬支出,不屬于遺產,但可參照繼承原則分配。因趙曉峰已墊付大部分喪葬費用,法院判決三人平均分割后,扣除其已支出部分。
房屋占用費:因房屋未實際出租產生收益,不屬于遺產范疇,法院不予支持 。
(三)贍養義務與分割比例
趙曉峰主張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趙曉云、趙曉雨未盡贍養義務應不分。但法院認為,趙曉峰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遺棄等行為,且法定繼承中無特殊情況應均等分配,因此除房產按遺囑繼承外,其余財產三人平均分割。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趙曉峰繼承 75% 份額(趙衛國50% 份額 + 繼承李娟的 25% 份額),向趙曉云、趙曉雨各支付折價款 903,750 元 ;
銀行存款:70,820.23 元由三人平分,趙曉峰向趙曉云、趙曉雨各支付 23,606.74 元 ;
撫恤金與喪葬費:三人平分共計 28,743 元,趙曉峰向趙曉云、趙曉雨各支付 9,581 元 ;
喪葬費用:趙曉云、趙曉雨向趙曉峰各支付 16,542.33 元,分擔已支出的喪葬費用。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要規范,避免糾紛留隱患
訂立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代書遺囑需有見證人、律師見證等程序。條件允許可選擇公證遺囑,最大程度保障效力,減少家庭矛盾。
(二)財產出資需留痕,口頭約定不可信
涉及大額財產出資,如購房、裝修等,一定要保留轉賬記錄、協議等書面證據。本案中趙曉峰雖稱自己出資,但無證據證明,最終未被法院認可。
(三)贍養義務講證據,空口無憑難支持
主張多分遺產時,需提供護理記錄、醫療支出憑證等實質性證據。日常照顧老人的照片、聊天記錄等也可作為輔助證據 。
遺產分割本就容易引發矛盾,家人之間應多溝通、互諒互讓。若無法協商,及時尋求法律幫助。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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