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居為安。近年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于提升居住品質,特別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義。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也是我國已進入新能源汽車快速普及階段在加強的工作。
加裝電梯、加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受阻引發的民事糾紛怎么判?最高人民法院5月26日發布的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進行了指引。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要充分考慮所有業主訴求
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家住江蘇省無錫市某花園小區同一單元的全體業主一致簽字同意本單元增設電梯,并在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單元樓道張貼意見征集單、公示、承諾及圖紙等相關材料,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隨后,這個增設電梯項目取得了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并正式開工。沒想到,別的單元的業主范某卻多次阻礙施工。
最高法研究室民事處法官助理 鄧楠:居住于這個小區某號樓北樓的業主范某認為,涉案電梯安裝位置影響他家采光,侵犯他的合法權益,他多次在加裝電梯施工現場阻礙施工,導致項目停工。加裝電梯單元的業主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礙,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妨害行為。
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現場查看,這個小區已加裝電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法院認為,原告方加裝電梯經過本幢房屋相關業主表決同意,是依據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開工備案通知單進行施工,被告范某實施阻礙加裝電梯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業主們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研究室民事處副處長、一級調研員 蔣家棣:依照民法典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相鄰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案涉住宅增設電梯,將對大多數業主特別是老人、小孩生活帶來極大便利。加裝工程已經充分考慮對相鄰樓棟房屋采光、通風的影響,并盡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鄰樓棟的業主應當本著友睦鄰里、互讓互諒的原則對待增設電梯工程。
法院在判決范某停止對案涉加裝電梯工程實施阻撓行為的同時,也指出,如加裝電梯后在采光、通風等方面確對部分業主造成較大影響的,也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二級高級法官 司艷麗: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于提升居住品質,特別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義。法院審理此類糾紛,要充分考慮不同業主的訴求,既要保障增設電梯工程的順利進行,也為相鄰業主合理合法行使權利指明路徑,通過法院裁判,保障群眾安居,促進、引領鄰里關系和諧。
法院支持依法依規安裝電動車充電樁
最高法發布的另一起案例中,東莞市某小區業主聶某,享有小區一期1號地下車庫某車位使用權,2020年9月,因需在這個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聶某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但某物業公司稱,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須經全體業主表決,因此不同意出具,雙方產生糾紛。聶某將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鄧楠:審理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履行配合安裝、提供便利義務。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這種需求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這種對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應認定為合理使用。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拒絕出具證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蔣家棣:物業服務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還有賴于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最后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為聶某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司艷麗指出,我國已進入新能源汽車快速普及階段,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一方面有利于節能減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業主的居住體驗和幸福指數,是關系民生的關鍵小事。
司艷麗:這個案件中,法院依法認定物業公司應為業主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提供便利,不僅貫徹了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彰顯了人民法院支持環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對破解充電樁及配套設施安裝難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來源:中國之聲 | 記者:孫瑩
圖片:視覺中國
編輯:陶羽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