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自偵案件的偵查終結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經過偵查和調查取證后,如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作出三種決定:(1)提起公訴的決定。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刑罰的,應當制作起訴書,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2)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已偵查終結,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在審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3)撤銷案件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在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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