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公訴權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公訴權】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規定。
提起公訴是對犯罪進行起訴的重要環節,也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階段,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活動,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訴,同時,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這也體現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訴的一項制度。免予起訴制度對于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對輕微案件及時結案,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一是,不經法院審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治的原則;二是,實踐中存在對有些無罪的人決定免予起訴,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對有些依法應當判刑的,卻給予免予起訴。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刪去了“免予起訴”的規定,本條相應作了修改。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本條也未作修改,但根據監察法的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由監察機關調查,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此也作了銜接性規定。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認為應當起訴的案件,經全面審查,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處以刑罰的,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刑事訴訟活動。對于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人民檢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條的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也就是說只有人民檢察院有審查決定提起公訴的權力。本條中“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是指監察機關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調查、偵查終結后認為應當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凡是公訴案件,非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移送的公訴案件進行審查核實,作出起訴決定的過程。包括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這種審查包括對案卷材料的審查和對據以定罪證據的審查。二是根據全面審查的結果,作出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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