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父母離婚最受傷的通常是孩子,但其實,在家庭關系的拼圖中,孩子應是父母愛意的匯聚點,即便婚姻關系走向終點,父母對子女的關心與愛護也不應因此而消散。
——趙昭
看著卷宗里那張吳女士下跪的照片,我想起初見原告張先生時,他眼底的焦慮與疲憊,也可能是一種無助與憤怒。作為承辦法官,我深知這起涉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禁令案件,遠不止是判斷是否簽發一紙裁定那么簡單……
“這個女人太不正常!除了發短信騷擾我和孩子,還總是到托管班和學校門口堵孩子,影響孩子學習,這次下跪更是給孩子的聲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我們要申請人格權禁令,希望法院嚴厲禁止她這種行為,不許再探視孩子!”
張先生與吳女士系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子張小某由張先生撫養,吳女士每月探望兩次、每次半天。據張先生講,離婚后吳女士從未探視過孩子,一直到最近才開始頻繁要求探視,而且根本不按調解書約定的時間看孩子,不讓她看就去托管班鬧,擾亂正常秩序。
此案事關孩子的身心健康,收到張先生申請人格權禁令一案后,我非常重視,迅速啟動工作流程,同步審查了相關案卷材料。
證據顯示,吳女士和張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在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上存在差異,出現過吳女士未經張先生同意將孩子帶離學校去往外地多日的情況。二人離婚后,吳女士和張先生常因孩子學習、生活及探視問題在短信上發生爭論。吳女士因探望孩子未果在托管班門口做出下跪的過激舉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在審查的過程中,始終有個問題在我腦海中縈繞不去:吳女士的行為雖然有不當之處,但是否適合以申請人格權禁令的方式解決?就這起案件來說,這紙裁定出具與否,能從根本上有益于孩子成長嗎?我突然意識到,這場沖突的核心不是“能否探視”,而是婚姻關系破裂后,如何在撕裂的關系里重新定義“父母”的角色,不讓探視權被情緒裹挾。
接下來的一周,我像個拼圖者,收集著各方的碎片。
我聯系了托管班老師和當日出警民警,從多角度對案件事實進行還原。
“孩子的媽媽我之前也見過,后來和孩子爸爸離婚了,有一天她來我們托管班說想看孩子,我就把孩子帶出來給她見了,見的過程也挺好的”,托管班王老師氣憤又無奈,“她第二天又來,結果孩子不在我這,誰知道她情緒激動,不依不饒,說我們把孩子藏起來了,還跪下了。”
“這個事我有印象”,派出所民警劉警官說道,“當天下午,我們接到報警電話說孩子家長因為學習的事情和托管班起了沖突,沒出什么大事,我們到現場對孩子家長進行了教育。”
在對案件情況有一個較為客觀的了解后,我見到了吳女士。“我最近都沒見過孩子。”吳女士眼含熱淚,講述著她眼中事情的經過,“他一直看不上我父親教育孩子的方式,雙方有些矛盾,所以不愿意讓我見孩子。”問及在托管班的過激行為,吳女士解釋道:“孩子成績一直上不去,我也著急,自己也想找托管班輔導孩子,結果她們不同意。”“確實當天我情緒有些激動,但就只有那一次,我也沒傷害任何人。”
隨著案情的逐漸清晰,我更加確信,在本案中通過簽發人格權禁令強硬地禁止吳女士與孩子接觸并非處理問題的最優解。父母雙方都有著拳拳愛子之心,只是破裂的婚姻和不當的表達使愛偏離了軌跡。解題的關鍵是如何矯正雙方教育孩子的理念和方式,使其正確地處理探視、教育孩子的問題。簽發人格權禁令或許簡單,但讓張先生和吳女士真正理解“離婚不意味著親情斷裂”,更重要!
“雖然雙方現在離婚了,但孩子仍然是您的孩子,您仍然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但要采取正確的方式行使。”在家庭教育觀護室內,我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吳女士進行勸導,向其講解《關愛未成年人承諾書》的具體內容。
“您關心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需要依法正確行使探望權,不當的探望方式可能會給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這是我們都不愿看到的。”
在深入溝通后,吳女士終于正視自己的問題,表示以后會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探視,并向法庭承諾:“今后一定按照《關愛未成年人承諾書》的內容妥善履行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職責。”我也嚴肅指出,一旦再發現有不符合承諾書內容的行為,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履職,不會坐視不管。
得到吳女士的承諾后,我又與張先生聯系詢問意見。
“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都是不可或缺的,希望您也能認真考慮,不要讓父母離婚的陰影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張先生看著吳女士簽下的承諾書,在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導之后,也對吳女士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愿意再給吳女士一個和孩子和睦相處的機會。
“一切都是為了孩子,只要她能夠正確地探視孩子,我愿意予以配合。”
最終,張先生撤回了人格權禁令的申請。結案后,我又進行了跟蹤回訪,發現雙方未再出現類似沖突,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司法的溫度藏在“多想一點、多走一步”里。離異家庭的背后,因子女探望、教育問題發生爭議對簿公堂的情況屢見不鮮。簽發人格權禁令是保護孩子的“盾牌”,但讓父母學會用正確的方式愛孩子,才是拆除“火藥桶”的做法。我知道,在無數個類似的家庭里,還有許多“吳女士”和“張先生”需要指引。而作為“未審”案件的法官,我們能做的就是通過“家庭教育指導+關愛未成年人承諾”的雙重聯動,在法理與情理的交界處,為孩子鋪就一條充滿希望的成長之路,讓愛永遠不偏離正確的軌道。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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