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可分為物保和人保,其中物保是以債務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人保則是以第三人的個人信譽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時,即構成混合擔保。
網友咨詢: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怎么處理?
葉偉佳律師解答: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葉偉佳律師補充: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規定設立擔保物權。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葉偉佳律師
上海正策(南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本著嚴謹、熱情服務、誠信至上的工作理念,努力為當事人做好每一個案件,獲得了當事人一致好評。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家庭、刑事辯護、交通事故,勞動糾紛,民間借貸,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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