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應讀者的要求,讓我聊聊以下這個法治新聞:
中國駐孟加拉國使館提醒中國公民,嚴格遵守涉外婚姻法律法規,遠離非法中介,不要輕信各類短視頻平臺跨國相親、婚戀宣傳,消除“買外國媳婦”的錯誤思想,謹慎赴孟娶妻。
一、根據中國法律,任何婚介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請中國公民遠離經營類跨國婚姻中介,不要落入網絡婚托詐騙陷阱,以免人財兩空。如有上當受騙者,請立即向國內公安機關報警。
二、孟加拉國嚴厲打擊人口販賣行為。非法涉孟婚姻者可能會涉嫌販賣人口而被逮捕。根據孟《刑法》《反人口販賣法》,組織販賣人口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終身監禁,甚至死刑,并處50萬以上塔卡罰金。教唆、策劃、實施或幫助實施販賣人口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塔卡以下罰金。
三、孟加拉國司法程序冗長。若涉嫌販賣人口被捕,從警方立案到法院宣判將耗時數月甚至數年,嚴重影響家庭團聚及未來生活。
眾所周知,以中國駐外國大使館云淡風輕、歲月靜好、波瀾不驚的沉穩性格,能夠大段大段地發這樣的警示信息,只會說明兩個問題:
1、中國男子到孟加拉“買外國媳婦”的情況已經相當嚴重;
2、孟加拉對這種“跨國人口拐賣”行為向大使館提出了嚴重抗議;
當然,這些都是宏觀層面,微觀層面是因為近日有一名河南男子在孟加拉國意外身亡,全身多處受傷引,由于現場無監控,目前孟加拉警方還未鎖定嫌犯,而這名男子曾三次前往孟加拉國,后兩次是為娶妻,并已與當地女子舉行婚禮。
在聊這個社會現象的法律問題前,先聊一下這里面的社會問題。
這主要也包括兩方面。
1、找中國媳婦的經濟壓力太大,買外國媳婦相對“性價比”更高
昨天看到這樣一個征婚啟事,當然不排除是個段子,但也從一定程度反映了現在彩禮畸高的現狀。
在這種的嚴峻壓力下,很多未婚男青年自然會把目光投向“性價比”顯得更高的“外國媳婦”上。
2、“民族自豪感”帶來的“跨國婚姻自豪感”
不知曾幾何時(可能是從“厲害了,我的國”之類的宣傳開始),在很多社交媒體上就流傳著這樣一些短視頻。
反正就是周邊國家年輕漂亮、貌美如花的女孩子,都會瘋狂的愛上中國大齡單身男子,哭著喊著地要嫁給他們。
不要問為什么,問就是“大國崛起”、“民族復興”。
這些短視頻下面,充滿了各種詢問的留言。
越南新娘、柬埔寨新娘、菲律賓新娘、巴基斯坦新娘、尼泊爾新娘、烏克蘭新娘、俄羅斯新娘,現在又多了孟加拉新娘。
我相信,那名不幸遇害的河南男子,想必也是抱著這種“中華婆羅門”心態去孟加拉娶親的。
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且不說到底中國男子在周邊國家是不是“中華婆羅門”,是外國年輕漂亮未婚女性眼里的香餑餑,就說這里面的法律風險,就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
下面就說一下法律問題。
公告中提到的中國法律,其實是指這個誕生于三十多年前的一份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及某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串通境外人員,借介紹婚姻之名,將我國一些婦女騙出境外,釀成不少悲劇,嚴重損害了我國的民族尊嚴和民族感情。為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保障我國婦女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聲譽,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對已成立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清查,一經查出,堅決取締;對在婚姻介紹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要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對本通知下發后仍繼續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這種婚姻介紹的個人,一經發現,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且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懲處。同時,當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任何人如發現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的單位和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個人,可向各級民政、公安部門舉報。我駐外使、領館如發現國內的單位或個人串通境外人員從事不正當的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應及時報告民政部和外交部。
二 、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不得播放或刊登涉外征婚廣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張貼或散發此類征婚廣告。
三 、加強國內婚姻介紹歸口管理。目前,國內婚姻介紹由于缺乏歸口管理,出現了放任自流的狀況,這也是導致涉外婚姻介紹混亂的原因之一。為此,今后凡申請成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的,應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民政部門要對國內婚姻介紹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本通知內容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這份文件中,明確了兩個內容。
1、涉外婚姻介紹業務是違法行為;
2、查處后沒收非法所得;
這兩條基本內容,結合民法典無效合同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實踐中,如果中國男子和跨國婚姻中介簽訂婚姻介紹中介服務合同,并繳納服務費,但沒有能如愿娶到外國媳婦,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比比皆是。
例如:小文與某跨國婚姻介紹中介服務公司簽訂合同,繳納16萬元中介費,服務公司承諾一定讓他娶到一個貌美如花的00后越南處女,結果小文到越南后,中介公司也確實給他介紹認識了一名女子,小文也頗為滿意,便與該女子同居了幾天,后隨女子一起回越南某地辦理結婚手續,在國外下飛機后,小文便與該女子失去了聯系,小文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16萬元,中介公司以小文性虐待越南女子致其逃跑為由拒絕返還中介費,后小文向人民法院以合同違約為由起訴中介公司返還16萬元中介費。
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出現以下幾種判決(裁定)。
1、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認為:跨國婚姻介紹違法,中介服務合同為無效合同,根據《通知》,應先由相關部門予以查處。如相關部門處理后仍未解決,再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該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裁定駁回起訴。
參考判例:
2、判決全額返還
法院認為:跨國婚姻介紹違法,中介服務合同為無效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所以判決全額返還。
參考判例:
2、判決部分返還
法院認為:跨國婚姻介紹違法,中介服務合同為無效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雙方都有過錯,判決酌定返還部分。
參考判例:
最后,還是那句話,全世界的女人都想嫁給中國男人?幾個菜啊,喝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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