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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交了定金,卻因購房資格問題毀約?賣家索賠 24 萬,買家稱合同無效,中介也卷入糾紛!這起房屋買賣爭議背后,藏著哪些法律門道?今天,我們結合真實案例為你詳細解析。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約定
2024 年 2 月 1 日,在乙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居間介紹下,房主王明與購房者陳琳簽訂《北京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陳琳以 1205000 元購買王明名下位于平谷區一號房屋 。合同明確:陳琳需在 2 月 20 日前支付首付款 205000 元(定金 15000 元抵作部分首付),剩余 100 萬元通過商業貸款支付;若一方違約,需賠付房屋成交價 20% 的違約金,即 241000 元 。
(二)糾紛爆發與各方主張
合同簽訂后,陳琳未按約定支付首付款,并表示因自身無北京市購房資格,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王明認為陳琳違約,將其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
陳琳與乙公司支付違約金 241000 元;
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王明主張,乙公司作為中介未盡審查義務,應與陳琳共同擔責。
陳琳則提出抗辯:
合同因違反北京限購政策應屬無效,不存在違約一說;
簽約是因乙公司及中介梁某未審查其購房資格,責任在中介;
即便構成違約,241000 元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調整。
乙公司辯稱:
公司非買賣合同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已盡中介義務,購房資質由住建委審核,陳琳故意隱瞞無購房資格事實 。
梁某也表示:
自己以個人名義從事中介,與乙公司是合作關系;
已提示購房資格問題,因陳琳隱瞞婚姻狀況導致誤判,不應擔責 。
(三)案件關鍵事實
交易過程:陳琳通過梁某聯系購房,看房時未明確回應戶口情況;簽約后,陳琳于 2 月 14 日告知梁某無購房資質,雙方協商解約未果 。
費用支付:陳琳支付王明定金 15000 元,支付梁某中介費 7000 元(梁某轉給乙公司 3500 元) 。
損失主張:王明稱因解約產生借款利息、房屋差價、房租等多項損失,要求賠償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才無效 。北京限購政策屬于行政規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規,因此王明與陳琳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陳琳以違反限購政策主張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二)違約責任判定
陳琳違約:陳琳未按約定支付首付款,且明確表示無法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 。依據合同約定及《民法典》,王明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陳琳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調整:王明主張 241000 元違約金,但部分損失(如連環買賣損失)與違約無直接因果關系。法院可根據公平原則,結合實際損失、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對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
(三)中介責任界定
乙公司與梁某:二者非買賣合同當事人,王明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于法無據 。若王明認為乙公司及梁某在居間服務中存在過錯(如未盡審查義務),需基于中介合同關系另行起訴。
審查義務爭議:根據《北京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介有了解委托人購房資格的義務 。本案中,乙公司與梁某是否盡到審查責任存在爭議,需結合證據判斷(如是否詢問購房資格、是否要求提供證明等)。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
確認王明與陳琳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解除 ;
陳琳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支付王明違約金 40000 元(已付 15000 元定金抵扣后,實際支付 25000 元) ;
駁回王明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注意事項
提前核查資質:在京購房前,務必通過住建委官網或線下窗口確認自身購房資格,避免因資質不符導致違約 。
謹慎簽訂合同:簽約時仔細閱讀條款,明確違約責任;若對政策存疑,可在合同中約定 “若因購房資格問題無法履約,雙方協商解約”。
警惕中介風險:選擇正規中介,要求其書面確認已審查購房資格;保留溝通記錄,若中介失職,可追究其賠償責任。
(二)賣房者風險防范
明確違約責任:合同中細化違約金計算方式、解約條件,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損失無法主張 。
核實交易背景:簽約前可主動詢問購房者資質情況,或要求中介出具審查證明 。
合理主張損失:索賠時需提供損失與違約的直接因果關系證據(如評估報告、借款合同等),避免訴求被駁回 。
(三)中介機構合規要點
嚴格審查流程:建立購房資格核查制度,留存委托人資質證明文件,避免口頭確認 。
規范合同簽署:在居間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提示購房風險;避免為促成交易隱瞞重要信息 。
房屋買賣糾紛往往涉及大額資金與復雜法律關系。若你正面臨類似問題,歡迎留言或私信咨詢,專業律師將為你提供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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