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輪又一輪政府餐飲消費券的發放帶來消費熱情,卻有不法分子意圖虛構交易核銷消費券,套取政府補貼款項。
5月2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獲悉,上海首例政府消費券補貼詐騙案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本文圖片均來自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2024年,上海市相關政府部門對公眾發放“樂品上海”餐飲消費券,消費券以“在線報名、公平搖號”的方式確定中簽消費者。消費券有滿1000減300等多樣化的補貼額度。以滿1000減300為例,中簽消費者在餐飲消費滿1000元時僅需支付700元,核銷消費券后,其余300元會以政府補貼方式發放給商家。
相關部門明確要求,消費券發放及核銷過程中,消費者與商戶均應自覺遵守消費補貼活動規則,不得實施刷單套現、軟件作弊、虛假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但部分中簽者與商戶,卻打起“薅羊毛”的算盤,試圖通過虛構交易核銷消費券套取政府補貼款項。
被告在法庭上
被告人夏某某便是其中之一。她是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實際經營人,其店鋪屬于可核銷消費券的商家。
夏某某上網時發現,有部分中簽者在網上以50元-80元不等的價格兜售“樂品上海”滿1000減300的餐飲消費券,夏某某購買后在店內虛構了1000元消費流水,并正常核銷了相關消費券,300元補貼隨即到賬。
后來,夏某某發現網上還有其他人在售賣相關消費券,遂以“店鋪內有顧客搞團建在大量消費,不用補貼券可能會虧損”等為由,向網絡用戶大量購買“樂品上海”滿1000減300消費券,并虛構交易后進行核銷。
經查,2024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期間,夏某某為騙取餐飲補貼虛構店內消費訂單,核銷“樂品上海”滿1000減300餐飲消費券400余張,共計騙取補貼款13萬余元。
上海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政府餐飲補貼,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全額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以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說法
松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二級法官吳亞安:
本案宣判后,合議庭成員結合案件審理要點和社會關注熱點,對涉案虛構訂單、核銷消費券等行為何以涉刑、為何認定為詐騙罪及量刑標準等進行了細致的釋法說理,并以“網絡非法薅羊毛行為的罪與罰”為題,就各類消費補貼型詐騙犯罪的法律風險與聽眾做了生動的普法互動交流。
一、“薅羊毛”離詐騙犯罪有多遠?
網絡時代,“薅羊毛”正在成為大眾消費者所熟知的消費形式。許多人熱衷于追求網絡“占便宜”帶來的消費快感,這也不斷催生出更多游走在電商平臺、消費群體信息差、規則邊緣間的套利者。但同樣,身處灰色地帶反復試探,常使人錯判是非界限,羊毛可能薅著薅著,便從“合法”到了“詐騙罪”。
而罪與非罪的邊界,便是是否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政府消費券,而其實質是政府為促進消費發放的補貼款項,屬于國有財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實際餐飲消費發生后才可核銷的情況下,仍通過虛設餐飲消費菜品湊足1000元餐飲消費訂單后,在短時間內大量核銷,套取政府補貼款13萬余元,屬于采用虛構事實方法騙取國有資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個人詐騙金額達6000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可達入罪標準。
二、對消費券“下手”,還藏著哪些法律風險?
實踐中,以非法技術手段搶券、以騙補為目的大量倒賣消費券或者虛構交易騙取政府補貼等行為,涉及多重法律風險,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
例如,“虛擬定位”集中搶券。行為人通過虛擬定位或更換IP方式,繞過發券部門對發放區域的限制,進而騙領取消費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軟件作弊進行集中搶券的行為,如果對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存在非法獲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非法控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程序進行增、刪、改,情節嚴重的,可能分別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
又如,共謀大量轉賣。行為人與商家就騙取國家補貼形成共謀,大量搶券后轉賣商家,為虛構交易及核銷提供條件,共同參與補貼款項分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對于普通消費者違反補貼活動“僅限本人使用”的規定,轉賣消費券的,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相關用券規則,被相關部門或發券平臺限制參與活動等。
生活當然該精打細算,但在“薅羊毛”時更應明了與“犯罪”的邊界。法官提醒,“薅羊毛”需謹慎,優惠的前提是合法,無論消費者或商戶,在領取并使用消費券時,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遠離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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