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網絡交易平臺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南》),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家獨大,店大欺客”是否是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無法避免的現象?監管部門除了規范平臺收費行為,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為此,財新網專訪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聶輝華,以下是他的主要觀點。閱讀全文,請點擊末尾的“原文鏈接”。
【意見領袖觀點】
在聶輝華看來,對于壟斷性平臺,因為沒有直接的競爭對手或者對標企業,確實很難指望平臺自己制定一個合理的價格。他指出,當競爭不充分時,管制經濟學認為,應該由政府進行監管。通常對價格的監管有三種方式:一是成本加成法,就是在成本基礎上規定一個比例的利潤率,確保企業不會虧損,也不能獲得暴利;二是收益率管制,就是規定一個利潤率上限;三是平均成本法,也叫拉姆齊定價,就是通過某種法則算出一個等于平均成本的價格,讓企業正好保持盈虧平衡,這更適合于非盈利的公共企業?!熬唧w采取哪種定價,要看監管部門能夠獲得哪些公開信息?!?/p>
聶輝華指出,“競爭是最好的管制。但是,有些領域很難產生競爭對手,比如微信。此時,經濟學家提出,要盡量促成一種‘可競爭市場’,就是讓潛在進入者隨時可以進入這個市場,這樣迫使在位企業不會牟取暴利。舉例來說,雖然微信短期內難以替代,但是現在支付寶用戶之間也可以進行聯系,這就是一種潛在的競爭。另外,讓外國同行有進入權,也是一種遏制壟斷的辦法。”
聶輝華強調,對平臺經濟的監管,必須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保護公民隱私之間權衡取舍。目前來看,中國作為后發國家,如果想在數字經濟上取得突破并獲得領先地位,需要在前期放松管制,但是伴隨數字經濟規模不斷壯大,就要逐步提高規范性,加強監管。
在他看來,在數字時代,大型數字平臺已經成為“第二政府”,幾乎具有除了外交和國防之外的各種“權力”。如何遏制平臺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是所有國家面臨的共同挑戰。“在這方面,中國應該努力吸收美國和歐盟的優點,但是避免它們的缺點。”
關于歐美對平臺經濟監管模式的優缺點,聶輝華介紹,美國模式的優點是讓市場充分發揮競爭效果,而且允許外國平臺進入,缺點是可能缺乏足夠的監管;反過來,歐盟的缺點是監管太嚴,導致歐洲沒有一家大型平臺數字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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