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本文基于作者2025年1月11日在北京參加 “中國會計自主知識體系建設與學術期刊論壇——暨《當代會計評論》創刊發布會”時的發言稿修改。本文成文中,特別感謝廈門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碩士研究生屠雨澤的大力協助。文責自負。
聶輝華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北京 100872)
【摘要】本文從政治經濟學視角探討了中國式ESG的獨特特征及其內在邏輯。研究表明,與西方市場驅動的ESG模式不同,中國ESG實踐呈現出顯著的政府驅動特征,特別是以政府為核心的關系契約。政府通過政策制定和行政干預主導企業ESG行為,導致企業更多表現為對政策的被動響應,而非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行動。在此框架下,本文總結得出中國ESG實踐具有五大特征。進一步分析表明,政策不確定性、官員任期和談判能力等政治經濟學因素顯著影響ESG效果。此外,ESG雖在“做大蛋糕”(提升企業收入)方面通過社會績效(S)發揮一定作用,但在“分好蛋糕”(縮小內部收入差距)上效果有限,反映出政府主導型ESG的局限性。研究為中國ESG的理論構建和政策優化提供了新視角,并指出未來需關注ESG在國際貿易中的戰略競爭潛力及利益相關者談判力失衡等問題。
【關鍵字】ESG 中國式 政治經濟學
本文索引:聶輝華,2025,《中國式ESG:一個政治經濟學視角》,《當代會計評論》,第2期。以下是本文的部分內容,點擊文末“閱讀全文”可在聶輝華個人網站白鯊在線(www.niehuihua.com)上查看原文。
一、引言:ESG的研究現狀(略)
二、中國式ESG的特征
盡管ESG理念來自西方,但是因為中國有獨特的國情,并且ESG理念也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所以中國的ESG實踐可能呈現出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的特征。我認為,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特征1:ESG是政府驅動的,而非市場驅動的。
ESG的核心目標之一在于實現利益相關者的全局利益最大化,即通過環境、社會和治理三個維度的努力,推動企業與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然而,與西方市場驅動的ESG模式不同,中國的ESG實施邏輯呈現出顯著的政府驅動特征。圖2和圖3比較了中西方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差異。
西方企業面臨諸多利益相關者,其中最主要的利益群體是消費者和環保主義者,因此ESG實踐需要滿足的利益群體是多元化的、市場主導的。而在中國,企業更多地是通過遵循政府的政策導向和規制要求來推動ESG實踐,因為政府是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這跟中國在傳統文化和意識形態上長期秉持“全能政府”的理念有關。因此,企業的ESG實踐需要滿足的利益群體是集中的、政府主導的。這種政府主導的模式使得企業在ESG領域的行動更多地表現為對政府政策的響應,而非市場或社會的直接需求。其次,從治理結構來看,中國的ESG實踐呈現出一種“政府-企業”二元驅動的特征。政府作為第一行動者,通過政策制定、監管要求等方式,直接推動企業在ESG領域的實踐;而企業則作為第二行動者,主要任務是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落實和執行,并同時滿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需求。這種模式下,企業面臨的壓力主要來自政府的政策執行力度,而非市場或社會的直接反饋。這種高度的政策依賴性使得企業在ESG實踐中的自主性和創新性受到一定限制。
特征2:中國企業的ESG具有一些獨特內容。
在ESG領域,國內外關注的側重點存在顯著差異。國外的ESG更多強調環保、族群多元化、性別平衡以及弱勢群體關懷等方面。然而,在中國,ESG的核心往往與政府的政策和國家戰略緊密結合,尤其是治理(G)中的黨建內容,以及社會(S)中的扶貧和鄉村振興成為企業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在西方ESG理念中,治理(G)是相對內向的、隱性的。然而,在中國的ESG實踐中,G不僅不是空洞的,有時反而是最具實質性內容的。黨建作為企業治理的核心部分,已經成為企業運營的重中之重。事實上,企業在黨建方面的投入和成效,直接關系到其社會責任的表現。例如,某個機構通過分析58家披露了2023年度ESG相關報告的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的情況發現,在黨組織建設方面,有96.55%的公司都建立了完善的黨組織制度,具有民主評議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等,有3.45%的公司的黨組織制度不夠完善,相關制度不夠健全;在黨組織活動方面,有74.14%的公司的黨組織能夠積極開展“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黨史黨建參觀實踐等黨組織活動,黨組織活動很豐富,有25.86%的公司的黨組織按要求開展黨組織活動,符合黨建要求。所有公司均能做到積極發展積極分子、開展黨員教育、發展新黨員,有新轉正的黨員。在廉潔建設方面,所有公司的黨組織均能做到注重黨風廉政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黨建人才的稀缺性也反映了這一趨勢。以中國人民大學的中共黨史專業為例,其畢業生就業前景極佳,甚至供不應求。在社會責任(S)方面,中國的ESG實踐也與國外有所不同。除了傳統的多元化、弱勢群體關懷等指標外,中國企業更注重參與國家戰略項目,如扶貧和鄉村振興。例如,“萬企進萬村”計劃就是典型的中國式ESG實踐。在政府動員下,全國眾多企業積極參與鄉村扶貧工作。
特征3:中小企業置身事外,ESG是大企業的事情。
在中國,中小企業在ESG方面的認知和實踐相較于大型企業存在顯著差異。許多中小企業認為ESG是大企業的專屬領域,與自身無關。例如,我曾與一家小企業的老板討論ESG問題。在他看來,ESG是費錢以及不切實際的事情,并且認為這是大企業的“專利”,與小公司無關。這種認知偏差可能源于兩個原因:一是中小企業對ESG的需求理解不足,二是ESG的推廣方式存在問題。這就使得許多中小企業認為ESG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即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ESG是一種額外的負擔。然而,按照西方學者的理論,如《蛋糕經濟學》(Edmans,2020)所強調的,ESG實際上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挑戰,尤其是在困難時期,ESG可以成為企業共渡難關的重要工具。因而,越是處于困境中的企業,越應該重視ESG。實際上,在中國的實踐中,一些企業(例如胖東來)通過將部分利潤分享給員工,營造“家文化”,提升員工的情緒價值和工作積極性。這種做法雖然未直接冠以ESG之名,但實際上體現了ESG的核心精神。
特征4:ESG市場不完善,“好人”未必有“好報”。
現有研究支持ESG的假說在于“Doing Well by Doing Good”(好人有好報)。例如,Friede等(2015)總結了,大約90%的研究發現ESG與公司財務績效(CFP)之間存在非負相關關系。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研究得出了正向相關的結論。但是,ESG市場的不完善性和行政主導特點可能導致“好人未必有好報”的結果。在中國,ESG的效果就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嚴偉祥等(2023)發現ESG對大企業和國企并未產生顯著的正面效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產生了負面影響。這一現象看似矛盾,但實際上可以用中國ESG實踐的獨特性來解釋。在中國,ESG的推行更多是政府驅動而非市場驅動。這種政府驅動的ESG實踐模式,使得企業在ESG方面的行為更多是“被動響應”而非“主動選擇”。例如,如果地方政府將ESG作為政策要求,企業可能會為了符合政策而采取行動,但這并不一定帶來財務上的正向回報。這種模式下,企業在ESG方面的投入往往是為了響應政策要求,而非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行為。因此,ESG的財務回報并不明顯,甚至可能出現虧損。這也意味著,在中國語境下,一定要去論證ESG和CFP之間的正相關性,或者從財務回報角度為ESG“正名”,可能搞錯了方向。
特征5:中國ESG是“直接融資”模式,而非“間接融資”模式。
直接融資模式是指企業直接對標政府管制政策來實施ESG標準,而非在中介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實施ESG標準。例如,2024年2月8日,上海、深圳和北京三家交易所同時發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可持續發展報告》(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上市公司在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個維度上的披露要求。2022年,國務院國資委專門成立社會責任局,將鄉村振興、“雙碳”目標和踐行ESG理念作為重點任務。國有企業通常會根據國資委的直接指令來實施ESG相關措施,而不是因為某個非政府組織或國際標準的要求。這種模式使得ESG的實踐更多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動,而非“自下而上”的市場驅動。這顯然不利于ESG市場的完善,也難以讓ESG評估成為一個大產業并完善ESG的評估方法。此外,這也不利于中國在制定ESG標準方面爭取國際話語權。伴隨中國企業“出海”的規模越來越大,這個問題恐怕會越來越嚴重,但卻很少受到學者們的重視。因此,在中國開展ESG研究時,特別是考慮到ESG的測度問題時,必須充分考慮到這種獨特的制度背景。
三、政治經濟學視角下的ESG研究
下面,我結合我們團隊的系列研究以及相關學者的研究,探討如何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研究中國企業的ESG。最重要的是,在我們的系列研究中,我們認為ESG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種關系契約(relational contract)(Li et al.,2023)。如果將ESG視為一種以政府為核心的關系契約,那么這種關系契約具有三個主要特征:第一,關系契約必須是重復性的,而非一次性的。由于它是重復性的,因此與地方政府領導人的任期、領導人的變更以及晉升因素密切相關。第二,作為關系契約,其內容部分是可證實的,部分是不可證實的。例如,企業參與政府的扶貧項目,不能立即要求政府支付報酬,因為這種行為顯得過于功利。政府可能會在未來以其他形式給予補償,如提供土地資源,但不會立即兌現。在這個意義上,這種政企之間的關系契約也是一種不完全契約,可能會產生敲竹杠(hold-up)問題。第三,關系契約主要依賴于自我實施(self-enforcement)。因為契約的部分條款不可證實,所以其有效性取決于利益相關者,尤其是政府和消費者的認可與支持。這種契約無法通過法律訴訟或第三方強制執行。因此,維持現有契約關系的貼現收益與破壞契約關系的收益之間的比較,構成了所謂的自我支持機制。
下面,本文在以政府為核心的關系契約框架下,討論ESG的影響因素及其效果。在眾多影響因素中,政府管制無疑是最為關鍵的一個,尤其是在與業績密切相關的環保管制領域。我們發現,中央環保督察作為最嚴格的環保督察機制,顯著降低了企業的市場價值(-1.8%)。然而,ESG評分較高的企業卻能夠有效緩解這種負面沖擊(Fang et al.,2024)。在這里,ESG成為緩沖政府管制的類保險機制。背后的邏輯是,企業若能積極響應政府政策,政府自然不會虧待它們。此外,企業行為可能是為了滿足公眾需求,從而讓公眾為其埋單。因此,相關研究也進一步區分了企業行為背后的動機:是為了迎合政府還是為了滿足公眾需求。我們發現,在政府干預力度較大的地區,這種緩沖效果更為明顯;而在公眾環保意識較高(以環保搜索指數衡量)的地區,并未出現類似效果。這再次說明,企業的ESG行為主要是為了取悅政府,而非公眾。
第二個關鍵因素是政策不確定性。前文提到官員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問題,其中最大的挑戰之一便是政策不確定性。政策不確定性不僅影響企業的決策,還使得企業難以預測政策的變化及其執行力度。這種不確定性導致企業不愿意投入資源去維持與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因為這些投入無法在短期內變現。我們的一項研究發現,企業感受到的經濟政策不確定性(SEPU)顯著降低了企業與股東及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價值,因此降低了企業的CSR參與(Li et al.,2024)。異質性分析表明,SEPU與CSR之間的負向關系在那些更容易受到政府干預的企業(如國有企業和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中表現得尤為明顯。關于如何度量經濟政策不確定性,可以參考聶輝華等(2020)的研究。
第三個關鍵因素是官員任期。在影響政府政策的諸多因素中,最大的變量就是官員任期。官員任期的長短直接影響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以某地級市為例,過去20年間共有10位市長和10市委書記,平均每位官員的任期僅為2年。這種頻繁的官員更替現象并非局部性問題,而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因此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官員任期過短導致政策執行缺乏連續性,進而引發政企關系的摩擦和政企傷害。這是當前最值得關注的問題之一,盡管其影響尚未完全顯現。此外,官員的談判能力也是影響政策執行的重要因素。盡管政府在政策制定中表現出一定的競爭性,但政府內部并非鐵板一塊。海外中國問題專家將這種現象稱為“碎片化權威”(fragmented authority)(Lieberthal and Oksenberg,1988)。例如,盡管發改委多次明確限制建設高爾夫球場,但在許多地方仍能看到高爾夫球場的存在。這是因為某些部門(如自然資源部門或文化部門)在具體執行中存在利益博弈,導致政策執行效果在各地不同。
除了官員任期和談判能力,中國企業捐贈行為也受到政治因素的顯著影響。戴亦一等(2014)的研究發現,市長或市委書記的更替會顯著增加企業的捐贈率。這種捐贈行為并非純粹的公益行為,而是具有政治動機。企業在官員更替后增加捐贈,往往能夠在后續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或政府補貼。無獨有偶,Lin等(2015)發現表明當地市長更替時,企業的慈善捐款提高了。這種提高對那些政治關聯價值更高的企業,即非國有控股企業、小企業和更腐敗地區的企業來說更加明顯。企業通過CSR或ESG活動來拉攏政府關系的做法獲得了豐厚回報:這些企業收到了更多的政府補貼或者有更高概率獲得未來的政府補貼。這表明,企業捐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政治策略,旨在通過捐贈行為獲取政策紅利。
下面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分析ESG的效果。首先,ESG與共同富裕理念密切相關。當前,收入不平等是中國乃至全球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法國經濟學家皮凱蒂基于過去約三百年的收入數據研究發現,世界各國國內的貧富差距總體上呈擴大趨勢(Piketty,2014)。實際上,ESG與共同富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共同富裕的目標是追求全體人民的共同繁榮,而ESG的目標是實現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價值最大化(聶輝華等,2022)。然而,在“敘事”方面,當提到共同富裕時,一些企業往往會誤解為“打土豪分田地”。因此,不妨換一種方式,告訴企業我們正在推動ESG,畢竟ESG聽起來更具現代感和專業性。事實上,中國古代商人一直有樂善好施的傳統,這與ESG的理念也是相通的。我們認為,ESG與中國古代商人的傳統義利觀一脈相承,中國商人自古以來就有樂善好施的傳統,例如范蠡被認為是有記載的最早慈善家,晚清時期以科舉狀元身份創辦實業的張謇更是捐資助學、撫幼贍老的典范。
我們也探討了ESG與企業內部共同富裕之間的關系。我們將共同富裕定義為“做大蛋糕”(提高企業營業收入)和“分好蛋糕”(縮小管理層與普通員工收入差距)。我們發現(聶輝華等,2022),ESG確實有助于“做大蛋糕”,但這一效果主要通過社會績效(S)實現,而非環境績效(E),因為后者更多是企業的“底線工作”。然而,ESG在“分好蛋糕”方面的作用有限。究其原因,企業實施ESG主要是為了滿足政府的底線要求,因此并未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那么,ESG真正能帶來什么效益呢?社會績效(S)能夠提升管理者的社會聲譽、社會地位以及獲得更多資源的選擇權。這符合代理理論的觀點,即管理者通過ESG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這些效益并未惠及普通員工,反而拉大了管理層和普通員工的收入差距。這正是政府主導型ESG的弊端所在:政府主要關注治理(G),而對社會績效(S)的干預能力有限。結果是,企業在滿足政府要求的同時,管理層獲得了更多利益,而普通員工并未從中受益。
四、結論與展望
綜上所述,ESG在中國的發展呈現出獨特的政府驅動特征,與西方市場驅動的模式存在顯著差異。中國的ESG是一種以政府為核心的關系契約實踐,更多依賴于政策推動,企業行為往往是為了響應政府要求而非市場或社會的直接需求。政策不確定性、官員任期和談判能力等因素對ESG的實施效果產生了重要影響。盡管ESG在“做大蛋糕”方面通過社會績效(S)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分好蛋糕”方面作用有限,仍然有待改進。
未來,ESG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競爭策略。例如,過去西方國家曾以人權、環保和氣候問題為由設置貿易壁壘,未來是否可能以ESG為由限制不符合ESG標準的企業進入其市場或開展業務?這種可能性難以排除,因為ESG不僅是一個企業戰略問題,也是一個涉及政治和國家戰略的問題。其次,經濟下行壓力對ESG實施的影響不可忽視。近年來,我國對ESG的宣傳力度有所減弱,甚至美國總統特朗普也開始調整政策,例如重新推動石油開發。這表明ESG的實施受到政治和經濟環境的顯著影響。再次,利益相關者的談判力分布與ESG內部的沖突效應值得關注。政府在ESG中作為利益相關者之一,其談判力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如員工、消費者)的分布不均衡,這也會影響ESG的實際效果。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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