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新就業形態
勞動者權益保障
典型案例目錄
● 案例1.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
● 案例2.是否屬于新就業形態相關責任保險中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具體理賠情形,結合相關行為對于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 案例3.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 案例4.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商業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并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3
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外賣騎手馮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進入上海市某小區時,左手持手機放在車把上,通過進出口處被正在關閉的電動門撞及車輛后部,倒地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等。事發后,經某企業服務外包公司申請,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載明:馮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上海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職業傷害確認范圍,現予以確認為職業傷害。馮某傷情經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馮某鑒定檢測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某保險公司向馮某支付,摘要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此后,馮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等;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物業公司在操作電動門時未能為馮某安全通過留下足夠時間,致馮某通過時受傷,對損害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馮某自身存在未安全操控電動車的行為,對損害發生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關于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等規定,馮某系提供外賣配送勞動并獲得報酬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其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屬于職業傷害。職業傷害保障具有社會保險性質,而某物業公司的侵權責任,屬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范疇,該兩種制度的特點和功能不同。馮某已獲得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賠償項目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鑒定檢測費,系其基于該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因職業傷害致殘程度十級所獲得的賠償;馮某提起訴訟向侵權人主張殘疾賠償金等,該項侵權賠償責任不因馮某已獲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而減輕或者免除。綜上,依法判定某物業公司承擔馮某損害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馮某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平臺企業經營風險有效分散,凸顯社會保險制度的兜底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下一步,將推動健全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進一步保障“職有所安”。處理涉及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制度功能,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與有關試點制度安排相向而行。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統籌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受到損害的,按相關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規定處理;因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勞動者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賠償項目上,本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殘疾賠償金,屬于涉及身體、健康、生命權益等受到損害無法用金錢衡量的賠償項目,不能以受害人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減輕或者免除第三人應承擔的殘疾賠償金。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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