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有少數人法律意識淡薄,在民警執法時無理取鬧,對民警惡言相向、阻礙執法,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依法查處一起阻礙公安機關執行職務案件,捍衛了法律尊嚴保障了民警合法權益。
2025年5月25日0時9分,雁山派出所接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雁山區某賓館內,有女子大聲哭喊聲,具體情況不詳。
接到指令后,民警們迅速行動,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當他們來到該賓館某房門前時,清晰聽見房內傳來激烈的吵鬧聲。民警當即敲門,并表明身份,嚴肅告知房內人員開門配合檢查。然而,房內的男子在聽到民警的敲門聲和喊話后,拒絕打開房門。
面對男子的不配合,民警并未放棄,繼續耐心敲門并要求房內人員開門。在民警的一再堅持下,房門終于被一名男子打開。民警進入房間后,看到屋內有一男一女兩人。民警依法要求兩人出示身份證件核實身份,并向他們解釋,是接到有人報警稱該房內有女子大聲哭喊的聲音,所以前來出警核實情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該男子不僅沒有配合,反而聲稱他們沒有吵架,自己更沒有打人,還態度惡劣地讓民警不要影響他們休息,甚至要求民警“滾出去”,并拒絕提供身份證件給民警檢查。民警見狀,再次嚴肅表示,如果不配合檢查,將要帶其回派出所核實身份。
沒想到,這一警告竟徹底激怒了該男子。他瞬間暴跳如雷,用力拍桌子,手指著民警大聲指責,還不斷挑釁、辱罵民警,行為極其惡劣。面對男子的無理取鬧和公然挑釁,民警當機立斷,當場依法傳喚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該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周某對其挑釁、辱罵民警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5月26日。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阻礙執行職務
行為表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具體表現主要有:
一、言語方面。侮辱謾罵:對人民警察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威脅恐嚇:對人民警察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二、肢體方面。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帶走執法對象;肢體沖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不以造成人民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人民警察執行公務,造成人民警察傷亡或者失去戰斗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者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引起群眾圍觀、起哄,造成執行職務現場混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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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法權威不容侵犯,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主動配合民警開展執法執勤活動。對惡意阻撓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警方將堅決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內容來源:平安雁山
▍圖片來源:見標注(其余源于網絡)
▍圖文編輯:一片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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