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 省 紀委監委通報 ,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后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廣寧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張廣寧出生于1968年3月,廣東汕頭人,早年在省委辦、省委組織部工作。
2015年,他出任清遠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18年轉任肇慶市委副書記,2020年回到省城,擔任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常務副校(院)長。
2024年8月,其官宣被查。
“雙開”通報顯示,張廣寧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
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款項撥付、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廣東省紀委監委表示,張廣寧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廣東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并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后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廣寧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廣東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廣東省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張廣寧是第十三屆廣東省委委員。因此,開除他的黨籍,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
來源:南粵清風、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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