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因火災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可檢索的最早案例是在2010年。
2010年,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公寓大樓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58人遇難,71人受傷。次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事故相關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其中,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張某某和安全監理員衛某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年。
其他案例,多分布在2020年之前:
2018年5月6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某團湖光小區15、16號樓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人死亡。新疆藍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委派盛某某為總監理工程師、鄭某為現場監理,代表公司對湖光小區住宅樓施工建設進行監理。明知施工中存在背離設計圖施工、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卻放縱違規施工行為的存在,不履行監理責任,致使涉案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法院判決被告人盛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鄭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8年3月23日,內蒙古元寶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火災事故。河南興平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元電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李某某,因未嚴格審查天禹公司現場項目管理人員資質,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動火作業監督不到位,法院判決其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6年9月21日,甘肅蘭州某輸氣管道工程項目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被告人白某2是項目監理部監理員,因未履行現場安全監督職責,負事故的重要監管責任,法院判決白某2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5年1月5日,常州明泰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配套廠房發生火災,造成3人死亡。常州市武進創業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的申某,法院審理認為,申某作為該配套廠房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明知明泰公司未按質安站的要求進行整改,在施工現場堆放棉紗的安全隱患未予清除,施工區與廠區未分開的情況下,仍在安全隱患整改完成報告書上簽字,其失職行為與明泰公司的事故具有因果關系。判決被告人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1月11日,云南迪慶州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發生火災事故。被告人劉某系大理興榆監理公司工程施工監理,借用昆明中厚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資質,對古城消防設施改造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是火災事故發生后消防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未能有效控制火勢的間接原因之一,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也許,還有案件沒檢索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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