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若駕駛人酒后駕駛出租車
不光威脅駕駛人自身安全
還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
若是醉酒駕車
則更是危險!
近日,柳州交警查獲一起
醉酒駕駛營運車的案例
5月18日0時20分左右,柳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柳南大隊警力在柳南區潭中西路進行巡查時,查獲駕駛人肖某涉嫌醉酒駕駛“東風”牌小型轎車(出租客運車)的違法行為。
經執勤警力現場對肖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檢測結果為121mg/100ml,已超法定醉酒標準值。執勤警力隨即依法扣留了肖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將其帶至醫院進行血樣提取。根據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8.47mg/100ml,已超醉酒標準值,涉嫌危險駕駛營運機動車。
經詢問調查,肖某所駕駛的“東風”牌小型轎車屬廣西云森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租客運車輛。5月17日19時左右,肖某結束最后一班車后,駕車與好友聚餐,期間喝了3杯米酒,在凌晨聚會結束后,因心存僥幸便決定自己駕駛出租車回家,不料途中被交警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柳南大隊對肖某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伍仟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飲酒與駕駛營運車掛上鉤
先看看違法成本你是否能承受?
?相關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醉駕
是給生命“砍價”!
請珍愛生命,拒絕酒駕!
來源 | 柳州交警
值班編輯 | 鄧 闖
值班主任丨陳 楓
總值班丨李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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