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興泉,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總所刑事業務部門負責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常年研究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的預防與辯護,關注民營企業家犯罪現象。曾辦理證券公司單位行賄案、山東某國企單位受賄案、遼寧某企業家騙取貸款案、內蒙某銀行負責人違法發放貸款案等。
攻守同盟,原指國家(部落)與國家(部落)之間訂立盟約,戰時彼此聯合進攻或防衛。現多指壞人互相勾結,為掩蓋罪惡行為而采取一致行動,聯手防止罪惡行為被發現、查處。原成語據考出自《孽海花》,清·曾樸《孽海花》第十八回:“可惜后來伊藤博文到津,何太真受了北洋之命,與彼立了攻守同盟的條約,我恐朝鮮將來有事,中、日兩國,必然難免爭端吧。”
司法實踐中,也經常聽聞攻守同盟的說法。
據中新網2015年報道,中紀委通報指,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這并不是一個新表述,據中新網記者統計,中共十八大以來,在紀檢部門的公開通報中,至少有二十多名被查官員存在類似行為,其中一些人更是“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據中新網記者不完全統計,中共十八大以來,在中紀委網站上,至少有17人存在類似行為。
他們中,14人被指“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楊躍國就是典型例子,被網絡舉報后,他一方面和行賄人訂立攻守同盟,退還部分收受的賄賂,轉移違紀違法所得;另一方面,“上躥下跳”,在組織面前信誓旦旦,甚至還專程到云南省紀委要求組織澄清。云南省紀委“如其所愿”對他進行調查,結果查出了大問題。
云南省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云忠聽聞風聲后,多次召集老板統一口徑、串供、簽訂虛假投資協議、訂立攻守同盟,企圖瞞天過海、對抗調查。到案后,他自認為作案方式隱蔽,與相關人員做了充分的反調查準備,一開始還不愿意配合調查,然而辦案人員靈活運用證據,兩天就擊潰了他的幻想。
近幾年,關于攻守同盟、對抗調查的報道更不在少數,如一些報道有類似表述:“經查,XX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與特定關系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
究其原因,每個人在做了壞事(此處的“壞事”評判標準,應以行為當時的社會道德水準、法律法紀規定等適時評價)時,不想被發現,采取一切手段進行隱瞞遮蓋,乃是天性使然,但聯合、誘惑甚至是威脅知情人統一口徑,采取一定的措施對抗職能機關調查,則是這種天性的進一步展現,是一定膽量驅使下的進一步違法違紀違背道德的行為。
觀察這些年來的司法實踐,攻守同盟有多種表現形式,簡述幾種如下:
一是互相串通,多人對原始案情進行編造、否認,混淆事實真相,達成一致。如某派出所原所長邱某、黃某案件中,該派出所有10余人涉案,在事關大家共同的腐敗利益驅使下,這些民警訂立攻守同盟,對抗調查。2018年3月,在邱某被監委采取留置措施后,黃某便與民警一起商討對策掩蓋罪行。在黃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該派出所在職的領導仍然多次組織民警進行串供,繼續對抗調查。
二是偽造“合法證據形式”,掩蓋事實真相,如受賄一方在得知自己可能被調查,為防止受賄事實被發現,協商給輸送利益一方出具借條、借款合同、共同投資合同等,將受賄行為包裝成合法的民事行為方式。甚至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由近親屬找到輸送利益的一方,臨時補充“證據”,提交辦案機關,以證實其收受賄賂的合理性、合法性。如在某官員受賄案中,其收受某企業家100萬元的事實,因為給企業家出具了借條,對調查機關辯稱是借款,堅決否認受賄,但經辦案人員調查該官員借款時間段前后的家庭收入狀況、資金流水去向以及其利用職權為該企業家提供幫助的多起事實,證明了該官員根本沒有借款的任何需要,在對企業家耐心開導下,企業家也向辦案人員說出了真實過程。
三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阻礙舉報。如某市原宣傳部部長王某因涉貪腐,被組織部門約談,面對即將東窗事發的局面,王某立即安排自己信得過的趙某向舉報人通過銀行轉賬支付250萬元“封口費”。令王某和趙某意外的是,舉報人賈某收到轉賬款后,選擇了將該筆款項上交紀委并說明該事實。
四是安排主要證人遠走他鄉,斷掉證據鏈。如某市監委在調查某局長貪腐案件時,告知與其有不當經濟來往的王某立即出國,躲得越遠越好,該局長認為,只要辦案部門找不到王某,無法查證對證,就不能確認他的貪腐事實,而在這段時間里,他認為自己的“后臺”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幫助自己脫離險境。
司法實踐中,攻守同盟的花樣繁多,不再詳述。總之,攻守同盟的存在,明顯助長了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也有的誘發了新的犯罪,甚至造成冤假錯案,或者是導致一些犯罪分子長期不到案,逃脫法律制裁,給辦案造成了一定阻力,增加了司法成本,給司法工作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如前述有的本來是證人,因為偽造證據,可能涉嫌偽證罪、洗錢罪或其他罪名,也變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破解攻守同盟方面,辦案機關依法采取相應的對策,力求查證水落石出,以細致的邏輯思維研判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問題,充分利用偵查技術和審訊藝術,各個擊破,務必查清案件事實。
如在前述第一種相互串通方式中,采取利用或制造矛盾,進行分化瓦解。畢竟在多位串通人員中,它們之間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工作或生活矛盾,包括在該案中的作用地位也不完全一樣,辦案人員可充分利用這種矛盾和差異,策劃審訊技巧,逐個擊破。
在前述第二種以合法證據掩蓋犯罪事實的情形中,最為常見的以借條、借款合同掩蓋受賄事實的情況下,辦案人員通過查詢官員的銀行資金流水去向、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可以判斷其是否有借款的必要;辦案人員通過訊問嫌疑人為什么向該企業家借款而不是其他人,為什么是這個數額而不是其他數額,為什么有錢了卻不償還借款,包括詢問出借人為什么時間如此之久卻不催促他歸還借款,為什么沒有利息約定等等,完全可以發現不合常理的細節,雙方對此細節肯定不會有一致的解釋。當然,以合法形式掩蓋犯罪事實的表現形式很多,任何一種形式,因為其虛假,就需要用更多的虛假理由去解釋、掩飾,理論上所展示出來的漏洞就更多,一個優秀的辦案人員,完全可以從細節入手,以縝密的邏輯思維、以環環相扣的審訊藝術,發現真相。
依照現有法律規定,爭取罪行輕微一方,充分利用初犯、從犯一方,政策攻心,寬嚴相濟,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破解攻守同盟方式。如在行賄受賄案件中,我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對于行賄一方,在追訴前主動交代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除處罰。依照此規定,針對潛在的行賄一方,告訴其法律規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其良心發現,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甚至是免于處罰,完全行之有效。尤其是在行賄一方被羈押或留置后,行賄一方面對獲得自由還是頑抗到底,相信多數的人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正確選擇。根據行賄的法律規定,輸送利益的一方并不是絕對的與受賄一方一起構成犯罪,在有的情形下,輸送利益的一方依法不構成犯罪,則更不必同受賄一方捆綁。
總之,訂立攻守同盟,一定會被優秀的辦案人員識破,被具有卓越辦案能力的辦案機關破解,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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