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合同詐騙案((2021)魯16刑終143號)評析
審理法院:山東省濱州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魯16刑終143號
入庫編號:2024-03-1-167-002
觀點:“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時為基準,綜合履約能力、錢款去向、事后態度動態判定,事后退賠僅屬量刑情節而非出罪依據。”
一、案件事實與裁判進程 (一)核心事實
- 標的物來源2017年8月,賈某通過拆遷補償協議獲得未交付安置期房一套。
- 一房多賣行為
- 2019年10月:以19萬元價格將期房售予侯某,收取首付款10萬元(未采用欺騙手段)。
- 2019年10-12月:隱瞞已售事實,向吳某、李某、崔某重復出售同一房屋,騙取三人購房款31萬元(總金額41萬元),款項用于個人投資消費。
- 事后補救2021年5月(二審期間),賈某將分得的安置房交由四被害人處置,房屋售出后四人各分得6萬元(共變現24萬元);中介公司退還李某1萬元。
程序階段
裁判結果
一審(惠民縣法院)
認定全部41萬元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責令退賠41萬元
二審(濱州中院)
僅認定后續31萬元構成犯罪,改判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4萬元
二、爭議焦點與裁判規則創新 (一)核心爭議:非法占有目的的分層認定
行為類型
爭議內容
法院認定規則
首次交易(侯某)
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目的?
審慎排除:
1. 未虛構房屋權屬;
2. 無預謀多賣證據;
3. 首付款符合交易慣例
后續交易(吳某等)
如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直接推定:
1. 故意隱瞞已售事實;
2. 騙取31萬元并揮霍;
3. 無實際履約可能
退賠行為
是否影響定罪與犯罪數額?
量刑情節獨立論:
退賠不影響定罪,但可減輕刑罰(犯罪數額仍按行為時計算)
(二)理論突破:分層認定規則的構建
- 刑民交叉案件邊界標準
- 合法交易要件:首次處分時具備基礎履行能力(如本案拆遷房期待權),且未實施欺詐。
- 刑事詐騙要件:后續交易中隱瞞權利瑕疵重復處分,并伴隨資金揮霍、逃匿等《刑法》第224條列明情形。
- 非法占有目的的時點鎖定
- 堅持 “行為實施時”標準:事后退賠(如交房變現)不溯及既往否定詐騙故意,僅屬量刑情節。
- 否定 “結果導向出罪”邏輯:一審將退房變現等同于恢復原狀而出罪的觀點被二審糾正。
- 行為分層切割
- 剝離首次交易:舉證房屋拆遷權益真實性、首付款合理性(如同期市場價對比)。
- 限縮犯罪數額:剔除侯某10萬元及中介退還的1萬元(二審采納)。
- 主觀目的限縮
- 質疑預謀證據:強調無通訊記錄、資金流水等證明首次交易時存在多賣預謀。
- 區分履約意愿:首次交易后未逃匿,仍在當地生活(區別于典型詐騙)。
- 量刑突圍路徑
強化退賠效果:房屋變現覆蓋60%損失(24萬元/41萬元),符合《刑法》第67條“積極退贓從寬”精神。
(二)裁判對辯護的采納與修正
辯護主張
法院回應
首次交易不構成犯罪
采納:排除侯某10萬元,犯罪數額核減為31萬元
退賠應核減犯罪數額
部分采納:退賠不影響定罪,但作為量刑依據(刑期減少58%)
無預謀多賣的主觀故意
采納:首次交易未發現欺騙手段,不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四、結論
賈某案確立的 “分層動態認定規則” 具有三重價值:
- 理論價值:突破“一房多賣一律入罪”的思維慣性,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厘清刑民邊界;
- 實務價值:為辯護提供“行為切割-主觀限縮-量刑補救”的標準化路徑;
- 社會價值:避免刑事手段過度干預經濟糾紛,保障市場交易穩定性。
裁判要旨重申: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時為基準,綜合履約能力、錢款去向、事后態度動態判定,事后退賠僅屬量刑情節而非出罪依據。”
個人觀點,AI 輔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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