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鳴新聞首席記者 熊宇
5月16日,記者從“事實角度”公眾號運營管理人員處獲悉: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起訴“事實角度”公眾號運營管理人員名譽權糾紛一案,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自行負擔。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資料圖)
早期的2023年11月18日及同年12月9日,大眾新聞報分別以題為《旗下網紅屢屢翻車, MCN機構白兔控股輿情不斷》和《四川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入股6萬企業宣傳國資首次介入業內人士稱涉嫌炒作》(下稱案涉文章),關注成都白兔控股旗下網紅直播帶貨被質疑、控股公司曾因虛假宣傳被罰款以及國資入股企業宣傳為“首次”等事實。
“事實角度”公眾號轉載案涉文章后,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認為其系工商登記注冊的合法主體,在業界具有一定的商業知名度,亦依法具有名譽權。“事實角度”公眾號轉載的案涉文章與事實不符,嚴重損害其社會聲譽和社會評價,向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司法訴訟。要求“事實角度”公眾號運營管理人員刪除包括其他網絡平臺的案涉文章,連續30天置頂賠禮道歉聲明以及賠償損失5萬元。
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3月27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開庭審理認為: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主張的案涉兩篇文章均是轉載于《大眾新聞報》的報道,其中涉及到對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培養主播等方面內容的評述。關于“皮膚科醫生打假”的內容,“事實角度”公眾號運營管理人員提供了視頻證據表明確實存在皮膚科醫生發布了涉及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旗下主播等對晚安粉功效的爭議內容,并對其主播發表的言論提出相反論述,該打假言論并非造謠誹謗。
關于對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旗下另一達人解約的評述,案涉文章雖表述“棄車保帥”,但是“棄車保帥”并非具有明顯貶損含義的成語,該文章基于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該網紅解約的事實發表了其主觀看法,雖然從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角度出發只是正常的解約行為,但是公眾有對社會事件發表個人正常看法的權利,該評述沒有明顯超出言論表達的合理限度。
至于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主張的“涉嫌炒作”“營銷”等言語,亦非侮辱、貶損的言詞,該類行為在當今互聯網自媒體時代系較常規的商業運營手段,不會使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
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主張的案涉文章不存在嚴重失實的內容,“事實角度”公眾號運營管理人員僅對案涉文章進行了轉載,未作修改和添加,沒有故意捏造事實、侮辱貶損原告,不構成對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主張的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全部不成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書結果(受訪者供圖)
2025年5月14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一審依法判決駁回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其負擔。目前,一審判決尚處于上訴期限。
據了解,案涉文章系大眾新聞報社首席記者駱聞撰寫,大眾新聞報社董事會將按照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關于案涉文章認定的事實,確定根據《大眾新聞報記者管理規定》第八條“凡因稿件內容遭遇提起訴訟,原告請求全部被駁回的稿件,報社一次性給予撰寫作者兩千元獎勵,并根據其職務進行提升調整”的相關規定,決定給予駱聞兩千元獎勵并兼任社長助理。同時報社將“事實角度”公眾號吸納為戰略合作伙伴,長期提供原創稿件供其使用轉載并明確表示,后續若因轉載報社原創稿件遭遇起訴,無償提供報社專業法務團隊以及相關費用給予大力支持。
貴州“頭雁引領”律師、貴州黔律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律師黃雪剛認為:“事實角度”公眾號與成都抖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名譽權糾紛,是當前媒體與企業名譽權保護之間的重要實踐案例,從法律角度、媒體責任、司法導向等方面均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