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鳴新聞首席記者 駱聞 熊宇
5月23日下午,四川宜賓的艾女士來電告訴眾鳴新聞記者:今天楊貴均的案子二審已經改判,金成集團(宜賓戎州金成建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擔50%的責任。剛剛拿到二審判決書馬上給您們打電話,告訴您們這個好消息,太感謝您們媒體記者,有時間一定再來宜賓。同時也感謝宜賓中院沒有像其他法院那樣直接發回重審,而是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直接改判節約了時間、節約了司法資源,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為他們廉潔高效公正的審判工作行為點贊!二審開庭的時候,金成集團還說您們的報道害他們被相關單位批評。
去年9月,眾鳴新聞記者通過現場實地走訪和采訪相關單位后,以題為《事發宜賓敘州!包工頭命喪斷頭橋,國資控股公司拒絕負責》一文,關注去年6月發生于宜賓市敘州區宜賓高鐵站附近的梔香路包工頭楊貴均騎兩輪電瓶車從斷頭橋墜亡一事。
事發現場(受訪者供圖)
當時發生事故的涉事斷頭橋工程,系宜賓高鐵客運站樞紐核心區及周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宜賓戎州金成建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成集團),施工單位為中國五冶集團有限公司。
事故發生三個月后的2024年9月18日,眾鳴新聞記者在現場到:事故發生的斷頭橋工程位于宜賓市高鐵站近的梔香路,順著高鐵站前面的梔香路往事發現場步行,梔香路在高鐵站前左側方向轉彎延伸至永安路方向。站在梔香路高鐵站前左側方向轉彎處往永安路方向遠眺,能清晰看到永安路交通信號指示燈,現場道路兩邊樹立有“禁止通行”標識,并有低矮圍欄,目測梔香路與永安路系一平面無法看到斷頭橋盡頭處。再往前步行差不多一百米來到橋面上,橋面上用鋼管簡易攔住,再往前走,橋面另一端突然出現斷頭橋,斷頭橋距離地面約十幾米高,斷頭橋下邊正在施工。斷頭橋依然用幾根簡易的鋼管攔住,輕輕彎腰就能跨越鋼管到達斷頭橋邊沿,簡易鋼管形同虛設,無法起到任何安全防范作用。
現場了解情況時斷頭橋現狀
2024年9月19日上午,眾鳴新聞記者趕到金成集團,欲就楊貴均墜亡事故了解情況,金成集團相關負責人直接回絕 “拒絕了解情況”。
事故發生后,楊貴均家屬多次找到斷頭橋建設、應急、信訪等多個部門,均以“沒有關系”推諉扯皮。其父母、兩個女兒、艾女士等人作為原告將金成集團、五冶公司等起訴至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楊貴均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合計191萬余元。
2024年12月13日,敘州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金成集團承擔15%的責任。敘州區人民法院的(2024)川1521民初7590號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艾女士等人起訴的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合計191萬余元,敘州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相關規定調整為158萬余元。
關于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和責任比例,敘州區人民法院認為:楊貴均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懸掛號牌為超標車輛,可行駛速度超過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速度,事發地點不在楊貴均的回家路線,對該不熟悉的道路路況,楊貴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經過時應注意減速慢行。
金成集團作為建設方,對五冶公司移交后的道路工地具有安全管理維護義務。根據楊貴均墜亡的事發過程,金成集團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事發時其有效盡到安全提示和防范義務,對楊貴均墜亡的結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結合過錯情況,酌情確定金成集團承擔15%的賠償責任,按照責任比例,金成集團應賠償237389.4元。
一審判決
艾女士等人對敘州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要求金成集團、中交公司、五冶公司承擔85%的責任賠償共1345206.6 元(1582596 元×85%)。
艾女士等人上訴認為:一是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在對金成集團、五冶公司和中交公司責任認定不當與錯誤。金成集團雖聲稱在高架橋附近設置了三道防護措施,但事實上第一道50厘米高的欄桿很明顯在楊貴均駛入時就已經損壞(欄桿散落在地,也無撞擊痕跡),而第二道腳手架欄桿設置在斷橋邊緣處(松動狀態),所謂第三道防護實際為斷橋下方的防護網,防護網本身作用是防止人員墜落,對機動車或者電動車幾乎不具有防護作用,設置方式并不合理,應當設置圍擋,以達到隔絕施工工地和斷橋危險的作用。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如何確定。
責任主體的問題。首先,案涉斷頭橋路段系由建設單位金成集團發包給五冶公司施工。該工程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竣工驗收,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安驗收移交。對于案涉路段是否整體移交的問題。根據《工程移交驗收記錄》中載明的內容以及金成集團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陳述可知,金成集團對五冶公司已經完成工程移交的主張未持異議,并明確表示五冶公司已經完工且整改完畢,是否移交屬于內部問題,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金城集團對案涉斷頭橋路面負管理和維護責任的主體。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另查明, 五冶公司撤場前在斷頭橋路段第一道圍擋處設有金屬板材和鋼 管架進行了周密封閉,行人和車輛無法通行進入斷頭橋路段。2024 年 5 月五冶公司撤場后,金屬板材消失,行人在第一道圍擋處可跨鋼管架通行;事發現場勘驗照片顯示第一道圍擋處鋼管架已損壞,兩段鋼管墜落在地。現有證據雖然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第一道圍擋處鋼管架是否完好、結實,然而金屬板材的消失致行人和車輛有機會能夠通過圍擋進入斷頭橋路段,該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整改的責任在金成集團,其未盡到管理、維護義務。此外,從交警現場勘驗照片以及庭審調查可知,案涉斷頭橋路段并未設有安全警示標識,未能引起他人對施工現場的注意從而采取減速、繞行等安全應對措施,金成集團對此亦負有責任。
關于責任比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侵權人楊貴均醉酒并駕駛超標電動車駛入尚未全面完成修建的道路,且案涉斷頭橋路段并非其回家的必經之路,楊貴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醉酒駕駛的行為顯著降低對周圍環境的注意力,屬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重大過失”,對其死亡后果具有過錯,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同時,金成集團作為建設單位和管理人,未能履行管理、防護義務,以致案涉斷頭橋路段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故金成集團對楊貴均死亡后果的發生亦具有過錯。
二審判決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一、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綜合考量金成集團與楊貴均在本案中的過錯大小,酌情確定雙方責任比例為 5:5,由金成集團對楊貴均的死亡后果承擔50%賠償責任,由楊貴均對其自陷風險的行為承擔 50%責任。
2025年5月23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金成集團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艾女士等人因楊貴均死亡的賠償費用 79129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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