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25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婦女權益保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婦女發展規劃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協調推動其貫徹實施;
(二)研究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參與涉及婦女權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支持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等新領域按照規定建立婦女聯合會、婦女小組等婦女組織。
第七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婦女和婦女聯合會認為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婦女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八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等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
各類學校應當將男女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內容、校園文化、社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課程設置、教學過程的男女平等評估。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并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
省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統計監測報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數字化建設,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綜合應用。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依法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依法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組成人員。
職工代表大會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二條 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拔配備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重視對少數民族女干部的培養和選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村、社區婦女聯合會可以建立健全婦女議事協商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和修改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有關婦女權益事項的議事協商活動,形成的意見和建議,由婦女聯合會提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研究處理,并及時公布研究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人身和婚姻家庭等領域的權益保障措施,鼓勵和支持其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信息內容和服務的監督管理,保障婦女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禁止利用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實施侮辱、誹謗、性騷擾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遭受網絡侵權的婦女及其近親屬有權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并處理受侵害婦女的投訴、舉報;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十六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對實施性騷擾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和管理其在職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在職工作人員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對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及時解聘。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加強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宣傳教育和安全保障,暢通投訴渠道。
公共服務場所的主管部門和管理人應當建立防范性騷擾的預防和干預機制,及時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案件調查處置工作。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和心理特征,進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發現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在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同時,根據需要開展心理輔導。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促進更多適齡婦女定期接受乳腺癌和宮頸癌疾病篩查,按照有關規定接種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檢查對象和增加檢查項目。
用人單位應當每一至二年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適度增加檢查次數和檢查項目。
鼓勵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困難婦女進行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篩查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女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暢通婦女獲得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的渠道。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導、心理健康服務,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鼓勵和促進醫療機構、心理健康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區等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女性衛生用品和母嬰用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不符合國家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衛生標準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依法給予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和嬰幼兒特殊、優先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城市公共廁所女性廁位與男性廁位比例應當提高到3:2,人流集中的場所比例應當提高到2:1。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支持符合入學條件的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
適齡女性未成年人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學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設立助學基金、獎學金,幫助家庭經濟困難、殘疾等女學生完成學業。
鼓勵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采取緩交、減交、免交學費、雜費等措施,幫助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等女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根據女性特點和社會用工崗位需求,開展職業教育、創業和實用技能等培訓,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用人單位有計劃地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等培訓。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成長發展和服務保障,為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體育活動和其他專業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在高層次人才計劃申報、項目申請、評獎評優中,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可以適當放寬女性年齡限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政策與就業保障措施,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依法保障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按照規定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婦女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性別、婚育狀況或者變相設置其他隱性條件,拒絕招錄(聘)用婦女或者差異化提高對婦女的招錄(聘)用標準。
對婦女在就業過程中遭到性別歧視的投訴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約談或者聯合約談,采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督促限期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行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被約談單位拒不接受約談或者約談后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條件許可的,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采用彈性工作時間或者居家辦公等靈活的工作方式。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滿足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和激勵機制,落實國家與生育相關的保障措施,有效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營造全社會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圍。
女職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鼓勵靈活就業婦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參加生育保險,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未就業婦女通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婦女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保障其生育權益,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提供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寒暑假期和課后兒童托管等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低收入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留守婦女、失獨母親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心理慰藉等關愛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源,為困難婦女提供救助幫扶。
第三十一條 婦女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勞動收入少、無勞動收入或者其他理由,剝奪、限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婦女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覺抵制高額彩禮,遵守公序良俗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推進移風易俗。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制止或者查處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并會同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選聘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實務工作者以及婦女聯合會工作人員等擔任人民調解員,及時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糾紛。
第三十六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時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于三十日內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為婦女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7日甘肅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 | 甘肅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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