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和
租賃房屋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轄區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管理,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及出租房屋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流動人口申報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是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旨在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確保社會治安穩定和公共安全。
直屬分局轄區內所有流動人口即日起應當主動前往轄區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用人單位督促其所錄用、聘用的流動人口到其居住地派出所登記。
(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途徑
1、持相關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進行現場登記。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2、通過“山西公安”網上申報。
2025年4月14日起,“一網通辦”平臺新增網上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功能,推出居住證“全程網辦”新舉措。辦理流程如下:
未登記流動人口人員→微信公眾號→“山西公安”→民生警務→流動人口服務→居住證全程網辦模塊,根據實際居住情況完成申請提交后,系統即自動完成流動人口登記(起始居住日期為登記時間);已完成流動人口登記的人員(包括線上和線下),居住期滿6個月后,即可通過“山西公安”公眾號平臺居住證申領模塊,根據系統提示拍照上傳所需材料進行電子居住證申領。
(二)流動人口居住證權益保障
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參與居住地有關社會事務、社會組織、社會保險、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義務教育、就業創新、技能培訓、醫療防治、辦理機動車駕駛業務、申辦出入境證件等。
二、出租房屋申報
租賃房屋備案登記是出租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旨在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管,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社會治安穩定。
房屋出租人即日起持相關資料到轄區派出所辦理租賃房屋登記報備,并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業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一)出租房屋登記申報途徑
1、持相關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進行現場申報。
私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租賃合同、承租人身份證復印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2、通過“山西公安”網上申報。
通過微信公眾號“山西公安→民生警務→流動人口居住服務→租賃房屋登記”,在手機上辦理租賃登記。
(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房屋出租人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2、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要明確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嚴禁在出租房屋從事“黃、賭、毒”、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3、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流動人員的,應當督促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4、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流動人口未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報登記。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予以處罰。
(三)用人單位未組織、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
(四)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
(五)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
2025年5月28日
來源 臨汾直屬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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