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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傷者自覺無恙選擇“私了”,過后卻因傷勢惡化死亡,死者家屬能要求賠償嗎?實踐中,交通事故私下協商和解的情況并不鮮見,那么“私了”具有法律效力嗎?是否可以反悔?“私了”后還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嗎?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審結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趙某、周某分別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昌平區某路段的非機動車道上逆向行駛,周某從后方超越趙某時兩車相撞,造成兩人受傷、兩車損壞。事故后雙方自行協商“私了”,周某向趙某支付1000元和解金。次日,周某房東發現其身體不適將其送醫,后周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周某突然去世,讓家屬懷疑是交通事故所致,將趙某訴至昌平法院,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共計194萬元,并要求趙某按照30%比例賠償,賠償金額為58萬元。
昌平交通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負次要責任。同時根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周某符合外傷致顱腦損傷,該損傷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趙某辯稱,交通事故系周某加速超車所致,周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周某在交通事故后自行駕駛電動自行車駛離,狀態良好,說明其死亡與交通事故沒有關聯,即使其死亡存在交通事故因素,也系周某自身延誤治療所致,自己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就診記錄及司法鑒定意見書,周某死亡符合外傷致顱腦損傷,損傷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故對趙某主張交通事故與周某死亡不必然發生關聯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賠償責任的比例,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并超速,使自身處于高度危險狀態,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趙某逆向行駛并超速,亦屬于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周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事故發生后尤其是已出現受傷的情況下,未及時就醫或尋求治療,一定程度上延誤最佳治療時間,其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法院結合案情及雙方過錯程度,對于周某家屬主張的194萬元,認定趙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周某自負80%的責任。
最終,昌平法院判決趙某賠償周某家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38萬余元。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導致周某死亡的顱腦損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且趙某逆向行駛并超速亦屬于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周某承擔主要責任,趙某承擔次要責任,周某對于自己損傷的發生和擴大也有一定過錯,趙某的責任可以適當減輕。
法官提醒
“私了”有法律效力嗎?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日常生活中,輕微交通事故肇事者常會選擇“私了”并支付一定賠償款。“私了”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基于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其范疇屬于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嚴格誠信履行,非特殊情況不得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若“私了”協議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認定其合法有效。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有人受傷,傷者和肇事者對損傷一般難以正確評估,達成“私了”協議或存在隱患。例如“私了”時看似處于正常狀態,過后傷者突然病情加重或死亡,此時“私了”協議行為屬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所指的“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私了”后還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私了”達成協議后,被保險人不能再向保險公司索賠。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是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但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益。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和事故另一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就意味著放棄對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同時也就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
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怎么做?
發生車輛剮蹭等輕微交通事故后,如果雙方具有“私了”的意思表示,可以選擇自行協商快速解決糾紛,查看財產損失情況、拍攝事故現場照片后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賠償項目及具體計算依據,留存聊天記錄、視頻、圖片等證據。若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傷,建議保護現場并報警處理,不要輕易選擇“私了”,及時就醫或陪同傷者前往醫院,全面、合理地主張各項損失賠償,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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