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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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程序中,時常會出現各種復雜且棘手的情況,其中案外人誤將款項匯入被執行人已被凍結的賬戶便是一類較為典型的問題。
通常情況下貨幣遵循 “占有即所有” 的規則,匯入賬戶的款項屬被執行人所有,不能排除執行。當事人只能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請返還。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這一規則并非絕對適用,案外人有可能排除對誤匯款項的執行。
那么,符合哪些特殊情形的,可以排除執行呢?
最高院在《昭通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師某縣某某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中明確:
案外人誤將款項匯入已被凍結的賬戶,若款項未被第三人控制支配且未混同,案外人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最高院認為,
首先,本案確有證據證明某2公司向某3公司的匯款屬于誤轉。根據已查明事實,某2公司匯出該300萬元的匯款憑證附言為“師某縣中醫醫院整體遷建項目配套路網建設工程”,該建設工程與某3公司無關,某2公司不具有向某3公司匯款300萬元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證據表明某2公司與某3公司存在惡意串通的逃避執行行為。
其次,案涉款項并未被某3公司控制或支配,未與其他款項發生混同。某2公司向某3公司匯款300萬元系誤轉所致,某2公司對匯款行為不具有真實意思表示,某3公司對收款亦不具有意思表示。案涉款項雖然進入某3公司賬戶,但因該賬戶已被法院凍結,在款項進入凍結賬戶后被法院劃至執行賬戶,故該款項事實上并未被某3公司控制或支配,并因賬戶凍結及被劃至執行賬戶使其得以與其他款項相區別,未發生混同,該款項屬于特定化款項。
最后,本案已查明案涉款項的實際權益屬于某2公司,而不屬于某3公司,故排除對案涉款項的強制執行并未減損某3公司的責任財產。在此情況下,排除對案涉款項的強制執行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立法目的,亦符合民事訴訟經濟原則。
據此,二審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定某2公司對案涉款項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通常情況下,案外人誤將款項匯入被執行人賬戶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僅能起訴要求返還,并不能排除執行。但若如本案情形,該款項未被被執行人控制或支配,且未與其他款項混同,則案外人對該款項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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