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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喝了酒,開車遇到交警查酒駕,現場再喝幾口交警就沒轍了,因為他無法確認你開車時到底喝沒喝酒。”網上這種說法靠譜嗎?
端午小長假第一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信公眾號發布一起典型案例。
近日,凌晨時分,福建福州,交警開展酒駕夜查時,一輛小車意圖強行闖卡,遂采取果斷措施將其控制。
而駕駛人賴某為逃避檢查,竟從后備箱拿出一瓶白酒準備當場喝下以混淆視聽。交警遂予以勸阻,不料賴某緊緊抱著酒瓶,最終趁交警不備還是喝了下去,然后理直氣壯地狡辯:“反正我是下車喝的酒!”“你們把我攔下來我才喝的酒啊!”并以此為由拒不配合呼氣檢測。
交警遂帶其到醫院采血,最終測得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36mg/100ml,屬醉駕。
日前,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依法判決,賴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據悉,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抽取血樣前再次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仍應認定為醉酒駕駛。
交警也就此提醒:酒后駕車遇交警檢查,在呼氣檢測或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以其飲酒后的血檢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呼氣檢測達到醉酒標準,但在血檢前脫逃的,以呼氣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來源:羊城晚報、揚子晚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編輯 | 田園 責編 | 曾義峻 審核 | 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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