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寧市太白湖新區一小區居民發現,許莊街道北湖灣社區在小區內擅自設立公示欄和指示牌,而這一行為竟以破壞小區綠化為代價。小區內原本郁郁蔥蔥的綠植被鏟除,取而代之的是生硬的公示設施,這讓居民們十分痛心和不滿。
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同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也指出:“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許莊街道北湖灣社區在未征得業主同意,也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注:沒有任何合法的文件或公告在公共區域向小區業主展示或告知),私自破壞小區綠化用于設立公示欄和指示牌,顯然已經觸犯了上述法律法規。這不僅損害了小區的整體環境和業主的共同利益,更是對法律尊嚴的公然踐踏。
在此,我們不禁要問,許莊街道如此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紀委知道嗎?相關部門是否應該及時介入調查,依法依規對涉事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還小區居民一個公道,同時也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呢?希望此事能引起紀委及相關監督部門的重視,迅速展開調查,督促許莊街道及時整改,恢復小區綠化原狀,并對此次違法事件作出合理的解釋和交代,給廣大居民一個滿意的答復。(來源:齊魯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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