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我們,關注懷化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懷化法院發布四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范指引、價值引領、教育示范功能,以司法之力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讓法治陽光照亮每一個孩子的成長之路。
案例1
姚某清申請撤銷夏某仙監護人資格案
——唯一法定監護人怠于履職,可撤銷并指定祖父監護
【基本案情】
申請人姚某清系姚某照之父,系被監護人姚某、姚某雨之祖父。姚某照(男)與夏某仙(女)外出務工同居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先后生育一雙兒女。2014年12月,兩名子女隨祖父祖母回老家生活。姚某照與夏某仙繼續在外務工。2016年,夏某仙因與姚某照感情不和,遂離開了姚某照,并在此后另行與他人結婚生子。2016年后,夏某仙未看望過兩子女,也未對他們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2020年11月,姚某照因交通事故去世。姚某、姚某雨由申請人姚某清夫婦撫養至今。2024年8月姚某清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夏某仙對姚某、姚某雨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姚某清為二人的監護人。
【審理情況】
人民法院認為,被監護人姚某、姚某雨的父親姚某照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申請人夏某仙作為姚某、姚某雨的唯一法定監護人,未盡撫養義務,也未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多年來不看望姚某、姚某雨,致使姚某、姚某雨處于無人監護的危困狀態,不宜再擔任姚某、姚某雨的監護人。鑒于申請人祖父姚某清具有撫養能力,姚某、姚某雨多年來一直隨申請人姚某清夫婦生活并由其實際撫養,雙方形成親密撫養關系,且相關證據亦表明未成年人姚某、姚某雨在申請人姚某清夫婦的照顧下成長狀況良好,學習成績良好,可以認為申請人祖父姚某清具備監護姚某、姚某雨的資格和條件。故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夏某仙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祖父姚某清作為姚某、姚某雨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本案系規范監護權行使的典型案例,母親長期未履行對兩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兩子女實際由祖父母承擔監護職責并支付生活教育費用,母親已構成《民法典》第36條“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定撤銷情形。法院依法撤銷母親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祖父為監護人,嚴格遵循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通過司法裁判補位家庭監護缺失,既以法律剛性保障未成年人生存發展權,又采用親屬監護替代方案實現法理與人情平衡,對家庭監護糾偏和社會治理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2
周某甲訴曹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未成年子女確診疾病,可以視情況提高撫養費標準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周某(男)與曹某某(女)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周某甲由周某直接撫養,曹某某按600元/月的標準支付撫養費。2022年12月周某甲被確診為急性白血病,經就醫治療,病情得到緩解,醫保報銷后尚花費14余萬元。因負擔壓力過大,周某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撫養費增加至1000元/月,以及要求曹某某支付一半的醫療費用和后期一半的治療費和教育費。
【審理情況】
人民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由一方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確定撫養費應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共擔性的原則。本案中,原告父親與被告曹某某通過訴訟離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了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現因原告身患急性白血病,需要巨額醫療費用,雖原告通過醫療保險報銷、其他人身保險理賠獲得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但該情形亦不能免除被告對原告的法定撫養義務。原告周某甲要求被告曹某某分擔醫療費,因該筆醫療費已通過其他途徑補足且略有結余,要求曹某某分擔該筆醫療費缺乏必要性,但周某甲現身患重病,曹某某對其支付撫養費的標準理應提高,又因曹某某身患糖尿病,結合曹某某的實際情況,法院對原告的訴求予以部分支持,確定被告按800元/月標準向原告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
撫養費的調整應當以子女的生存權為底線,確保患病子女的必要醫療和生活保障,同時以父母的實際能力為上限,避免因機械的裁判導致“雙輸”的局面。本案中,選擇折中的撫養費標準,既考慮到周某甲患病事實,也考慮到母親也身患糖尿病需要治療的實際情況。將子女的需求與父母的能力綜合考量,達到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和平衡父母利益的雙重目的,體現法律對雙方弱勢地位的平等關懷,避免機械裁判加劇父母與子女的矛盾,促進了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同時也向社會傳遞出“父母責任不可推卸,但承擔方式可靈活調整的觀念”。
案例3
瞿某某訴熊某某離婚糾紛案
——依法運用家庭教育令,促進父母履行撫養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瞿某某與被告熊某某于2016年8月自行相識,2019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生育兒子瞿某甲。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2023年9月,瞿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審理情況】
原告瞿某某與被告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承辦法官多次做工作的情況下仍不愿意撫養小孩,因雙方均不愿意撫養小孩,嚴重違反公序良俗,法院考慮婚生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不準予離婚并簽發《家庭教育令》,責令瞿某某和熊某某至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一年后熊某某起訴離婚,并主張要小孩撫養權,瞿某某也同意支付小孩撫養費,雙方調解離婚。
【典型意義】
家事案件絕非簡單的法律爭議,每個案卷背后都承載著血緣紐帶與親情記憶。司法裁判在化解矛盾糾紛時,既要彰顯法律剛性,更要通過修復家庭功能、重建親子關系的柔性司法,構筑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治屏障。本案中,法院通過引入家庭教育指導機制,讓原、被告從“放棄撫養權”轉向“合作式養育”,不僅有效化解了撫養權歸屬爭議,更讓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權得到充分保障。這場轉變背后,折射出家庭教育指導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獨特價值,它不是冰冷的法律條款,而是教會父母在婚姻解體后,如何繼續以愛為紐帶,為孩子撐起成長的天空。
案例4
肖某甲司法救助案
——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托起困境未成年人的成長底線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肖某甲系肖某乙(男)與吳某某(女)離婚糾紛一案的未成年子女。肖某乙與吳某某離婚糾紛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于2024年10月達成離婚協議,確定肖某甲由父親肖某乙直接撫養。審理期間查明,肖某乙患有腦出血后遺癥及高血壓3級(高危組),已被評定為勞動能力喪失狀態;肖某甲祖父、祖母年事已高,其中祖母系言語一級殘疾人,均不具備撫養能力;肖某甲另有一姐姐肖某丙,現已輟學。鑒于肖某乙家庭經濟狀況特別困難,承辦法官依法引導肖某甲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員會提交司法救助申請。
【審理情況】
本案中承辦法官對該案件已調解,但考慮到肖某乙、其他近親屬的身體等情況,家庭無穩定經濟來源,對未成年人肖某甲撫養能力有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承辦法官主動幫助肖某甲向法院司法救助委員會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請,該院司法救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人肖某甲系未成年人,其父親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根據“救急救難、應救盡救”原則,結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實際需求,依法審批決定發放司法救助金2萬元,用于保障該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教育支出,切實發揮司法救助維系弱勢群體生存權益的托底功能。
【典型意義】
司法救助作為“民心工程”,承載著紓解民生困厄與傳遞司法溫情的雙重功能,尤其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既是破解生存困境,也是護航健康成長的關鍵機制。本案中,承辦法官立足審判職能延伸,主動識別困境未成年人現實需求,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生動詮釋了司法人文關懷的溫度。2萬元司法救助金的精準發放,既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教育權益筑牢物質保障,落實特殊群體優先保護政策,更是通過個案強化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共識,實現司法救助從物質幫扶到價值引領的效能升級,彰顯法治守護民生底線的制度優勢。
微信改版了
現在刷到我們的推文全憑緣分
大家記得把懷化新聞網“設為星標”
來源 | 懷化中院
求收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