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公正司法 星耀浦江”新時代上海法院先鋒發布活動,集中發布了一批政治品格忠誠、業務素能精湛、司法作風過硬、職業道德優良的先鋒標兵及先鋒。
他們如何走在前,做表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人民廣播電臺聯合推出十期融媒體系列訪談節目《你好,上海法院先鋒》。今天,讓我們一起聆聽新時代上海法院先鋒、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長盧薇薇的訪談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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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實錄
最大限度達成共識
主持人:今天,盧法官帶來了一張照片。這張照片上,你好像是在做講座,這是一個什么樣的場景?
盧薇薇:這張照片是在同濟大學、上海市法學會投資與建設法治研究會共同主辦的“民法典背景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適用研討會”上拍攝的,我當時正在發言。
主持人:為什么會選取這張照片,對你來說有什么特殊含義嗎?
盧薇薇:上海市法學會投資與建設法治研究會是上海市法學會下屬的專業研究機構,致力于資本市場規則,建設工程、房地產以及城市更新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法律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與交流。
建設工程案件是我們民事審判領域一類比較特殊的案件。因為建設工程吸納了大量的農民工,也聚集了很多的材料供應商、機械設備供應商,這些主體的利益,都會在一個建設工程案件里有所體現。
另外,建筑市場還存在一些違反我國建筑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比如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主體進行施工的情況等,導致法院受理的建筑糾紛案件,普遍呈現出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專業性較強、訴訟標的較高、案件審理難度相對較大等特點。
對于這一類案件,我們在審理過程中往往會碰到很多存在爭議的問題,比如某一事實問題如何定性、如何適用法律等等。對于這些司法審判中的“硬骨頭”,作為常年從事民事審判實務的法官,能夠在研討會這樣的平臺上發表自己的觀點,我覺得有積極作用。
一般來說,研討會聚集了來自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對于某個案件里涉及到的具體法律適用,大家發表真知灼見,最終達成共識:一是可以從源頭減少爭議,防止矛盾糾紛的產生;二是有助于樹立司法權威,如果大家普遍達成共識,有助于提高社會公眾對法院判決的接受度;三是能夠讓社會公眾了解法院是如何看待這類問題的,是怎么判決的,讓各方主體理性分析自己的權利義務,進而理性維權。
主持人:我們注意到,你當時講的主題關于“建筑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為什么特別關注這個領域?
盧薇薇: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在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賦予承包人就工程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而言,如果開發商的資金鏈斷裂,可能會出現多筆債務,比如欠銀行的錢、欠承包商的錢、欠施工方的錢等。一旦債務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就會優先于抵押權等其他權利,靠前清償。從這個意義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直接關系到承包人工程價款是不是可以變現的現實問題,關系到建筑行業、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保護。
主持人:我們經常會聽到農民工欠薪,如果資金鏈斷裂了,這部分人的權益是需要優先被保障的。那么,如何保障可能就涉及到你剛才講到的優先受償權?
盧薇薇:是的。如果發包方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法院判決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那么,執行的過程中,承包人就可以優先于銀行抵押權獲得清償。在建筑工程市場,一般來說,開發商拿到地塊以后,都會整體抵押給銀行,銀行會對地塊的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大家都知道,抵押權是優先于一般債權的,現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順位是非??壳暗摹?/p>
但是,我們都知道,法律規定可能會比較原則。《民法典》的這條規定,落到實踐中會碰到很多復雜的實際情況。比如,建設工程價款可能存在轉讓的情況,也就是轉給了另外一個債權人。那么,另外債權人的受讓人,是不是也應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呢?又比如,在施工過程中,因為某種原因停工、窩工了,這些費用是不是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再比如,優先受償權到底怎么行使?它的行使在主體、客體、范圍上,是不是有一些特別規定,有沒有一些邊界問題等?這就是我們在研討時會涉及到的一些具體問題。
研討會上,大家一起討論后,就部分內容達成了共識。比如,我們一致認為,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這些問題能夠在業界達成趨于一致的意見,我覺得是很積極、有利的。
法官首先是普通人
主持人:你的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房產類案件。我們都知道要通過“白紙黑字”的合同來確定一些房產權益。但是你曾經接觸過一個案件,合同中的表述不一定就是它的最終意義。這是一個怎么樣的案件?
盧薇薇:可能不少家庭都會碰到與這個案件類似的情況。以前,很多房子都是公房。1994年以后,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承租人可以出比較小的對價,把公房買下來變成產權房。這類房屋就是我們俗稱的“售后產權房”。公房買斷后,房子到底登記在哪個人的名下,一般家庭內部會進行約定。
這個案件就涉及到售后產權房的情況。房子按照政策買下來以后登記在老父親的名下。老父親有4個子女,某一年,他和大兒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把房子過戶給了大兒子。父母過世后,兄弟姊妹之間就產生了糾紛。其他兄弟姊妹起訴到法院,認為父親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在這起案件中,我們首先要甄別的就是,合同的性質到底是什么。當時,父親與大兒子簽訂了白紙黑字的房屋買賣合同。
主持人:那么,大兒子出了買房錢嗎?
盧薇薇:大兒子沒有付過一分錢。所以,這個房屋買賣合同只是形式,背后隱藏的是父親將房子贈與給兒子的行為。那么,這個贈與行為有沒有效呢?我們分析,房子雖然登記在老父親名下,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證據證明母親在世時是同意的。
對于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共有權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父親、母親都同意贈與,合同才會有效。所以,這種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這起糾紛就變成了如何確認4個子女的房產份額。
雖然父母都過世了,但在審理中,我們注意到,父親是愿意把房子給大兒子的。他不單單把自己的部分給了,還把老伴的部分也一起給了。最終,我們尊重父親原來的意思表示,把父親那一份還是留給了大兒子,其余的部分根據遺產情況,對4個子女的利益進行重新劃分。這個案子比較典型的意義在于:
第一,我們審理案件要探究合同的本質。不能因為它的名稱是什么,就認為是什么合同,要根據合同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合同的性質。比如本案中,寫的是買賣合同,但實際上是贈與。
第二,要明確共有物的處分原則。在這起案件里,屬于共同共有的情況,需要兩個共有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而如果是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對共有物的處分才是有效的。
第三,我們處理案件要貼近老百姓的生活,尊重歷史淵源,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老父親生前已經做出的一些行為,我認為在審理過程中還是要尊重他的意見。
主持人:這可能也是很多家庭都可能遇到的情況。
盧薇薇:是的,這類案件,法院受理的不少。我們一直說,法院作出的判決能不能讓普通老百姓接受,更多在于它是不是貼近生活,是不是貼近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官的體驗也來源于生活。所以,我們常說,法官首先是普通人,我們要有普通人思維,理解普通人對于這件事情的看法;然后,我們再是法律人,從法律規定上去看這件事情;最后,我們才是法官,站在中立的立場,結合原、被告雙方意見,處理糾紛。
急群眾所急、知群眾所知、想群眾所想
主持人:盧法官,除了法官之外,你還有一個身份——上海市政協委員。你是如何把工作中,尤其是審判中所遇到的問題和經驗,投入到建言獻策工作中,為我們城市治理再出一份力的?
盧薇薇: 很榮幸成為政協委員,有機會在政協平臺上參政議政。我認為,只有知民情、體民意,才能更好地精準建言。
審判工作給了我一個很好的接觸社會的機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會發現一些矛盾糾紛頻發的深層共性原因。比如,我們之前經常碰到涉及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關注房屋專項維修基金工作,對于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很明確的使用要求。但是,我們在辦案中發現,維修資金的使用普遍存在要么不用、要么濫用的狀況,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一個關鍵原因和關鍵因素。
就這個問題,我結合自己辦理的案件,并進一步做了相關調研,然后在政協會議中提出了《加強業委會建設、促進維修資金有效使用》的提案,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門的積極回復。
在提案里,我建議,要強化制度建設,對一些機制問題進行重新梳理。同時,目前業委會組成人員可能由一些熱心居民兼職擔任,對于維修資金的使用并不專業,希望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使用維修資金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業委會成員選拔、激勵與約束機制。
市行政主管部門采納了我的建議,并做出回復?;貜鸵庖娭忻鞔_,將加強業務指導,每年對業委會日常工作執行情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范等進行評價,并通過舉辦培訓示范班、開展輪訓等方式,加強業務能力培訓與政策指導,建立業委會評優激勵機制等。
我希望,這些意見和建議最終能夠確確實實地落到實處,讓維修資金真正發揮為房屋養老的作用,把我們的這項工作做得更好。
主持人:法官的提案或者意見建議,是不是特別有說服力?因為都是你接觸到的一些鮮活案例。
盧薇薇:一般不會出現言之無據的情況,不管是數據支撐,還是事例支撐,都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自己身邊的、發生在我們周圍的。
主持人:你有一句話,“要扎根民事領域,感知司法溫度”,具體怎么樣去感知這種溫度?
盧薇薇:從事審判工作近30年,我越來越覺得,“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不是紙面文章,需要真正落實到每一個案件中。做法官,你要有一顆善良的心,你要急群眾所急、知群眾所知、想群眾所想。
舉個例子,我曾經辦理過一起租賃案件。有一對夫妻,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找丈夫單位借房子住。夫妻倆每年都會和這個單位簽訂租賃合同,這一借就是30余年。這期間丈夫過世了,妻子還是每年和單位簽署這樣的租賃合同,一直到2018年房子要動遷了。涉案單位就說,租賃合同到期了你要搬走,因為是一年一簽肯定到期了。被告,也就是這位妻子,她覺得自己在這邊住了這么長時間,不愿意搬,于是引起了糾紛。
從租賃合同的角度,合同到期承租人要搬走,法律上沒有障礙,一審法院也判決被告要搬走。但是,被告上訴了,她覺得自己沒地方去。是的,這個案件法律適用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法律無外乎人情,涉案房屋是被告唯一的安身立命之所,她沒有別的地方去。這種情況下,我們做了涉案單位的工作,不管怎么說,被告是你原來的職工家屬。
另一方面,我們也做被告工作,說清楚法律規定,打消她不應該有的不合理預期。一來二去、幾輪調解,涉案單位愿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個案子得到了圓滿解決,雙方握手言和。
我始終認為,當事人到法院是來解決問題的,而不是來要一份判決書的。公平、正義不僅僅是一份辯理明晰的判決書,問題的切實解決,也許更能體現司法的溫度。
主持人:所以在這個案件中,我們通過審判傳遞出了司法的溫度。獲評新時代上海法院先鋒之后,你對今后的工作有什么新的打算?
盧薇薇:很感謝。獲評新時代上海法院先鋒,是組織對我的鼓勵和肯定,是同事們對我的幫助和支持。任何的榮譽都是屬于過去的,在未來的工作中,我還是要不忘初心,繼續在本職崗位上踏實、用心,做好每一項工作,做好每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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