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王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該案是“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及“陜亮執行·2025”專項執行行動開展以來,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庭審查明,截至2024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勉縣人民法院共涉及7起執行案件未履行,標的總金額750萬余元。執行案件受理后,勉縣人民法院責令王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狀況。王某既不履行判決,也未按法律規定如實申報財產。在案件執行期間,為規避執行,王某通過協議離婚方式無償放棄夫妻共有的房產和汽車所有權份額,且將一處無任何抵押的商品房過戶登記至其前妻一人名下,并在離婚后多次向其前妻微信轉款,轉款累計金額巨大。
勉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不如實報告財產狀況,明知未履行完生效裁判確定的給付義務,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具有可供執行價值的房產、車輛無償放棄共有財產份額,離婚后又多次通過微信向前妻轉款,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王某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王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下一步,勉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大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打擊力度,對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依法嚴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漢中中院 編輯:燕子 審核: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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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陜西眾致(漢中)律師事務所 周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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