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接到幾個客戶咨詢,基于各種人情往來或者利益關系,公司想要幫朋友、客戶代繳社保,問我們律師可不可以這樣做。
實踐中,很多企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都有過為非本單位的員工代繳社保的情況。本文的“代繳社保”是指個人與社保繳納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卻由該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的情形,例如,企業繼續為已經離職的人繳納社保;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情況下,企業委托第三方虛構勞動關系為員工參保;未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通過勞務公司或親朋好友開辦的公司代繳社保等情形。
盡管實踐中存在很多代繳社保的情況,但是并不意味著這種做法是合法的,實際上,企業為非本單位的人員代繳社保,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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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風險
根據2022年3月18日實施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對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嚴重失信、失范行為,有關部門將按照該備忘錄規定實施懲戒措施。該備忘錄一共列明了三十二種懲戒措施,例如“將失信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增加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和稽核的頻次”“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等,一旦被列為社保失信企業“黑名單”,對后續政府合作項目、投融資、公司上市等過程均會產生一定負面影響。
而代繳社保主要就是通過虛構勞動關系,提供虛假勞動合同證明材料等手段參保、騙取社保待遇,因此存在上述行政處罰風險。
2
刑事責任風險
代繳社保除了面臨上述行政風險,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3
民事責任風險
企業為他人代繳社保,常見的除了行政風險、刑事風險外,更多的可能會引發勞動爭議。公司給非本單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意味著跟這些人員存在著表面勞動關系,被代繳人就“有權”要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或者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從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要求公司支付工資,甚至索取經濟補償等。
比如在(2020)蘇05民終10995號案件中,周某與公司簽訂了《代收代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約定周某自謀職業,公司幫助周某代收代交各項社會保險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周某后續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確認公司為其代繳社保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要求該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返還社保費用。
從目前大部分代繳社保的企業情況來看,大部分都會與被代繳人簽訂代繳社保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費用的承擔、支付方式、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后果承擔方,并明確委托人非公司員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此種協議仍不能避免可能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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