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湖北網(wǎng)友發(fā)帖稱,有位員工成功覓得新職,便向公司提出打算下個月離職。聽聞此言,人事經(jīng)理回應道:“何須等到下個月,你明日就著手辦理工作交接,然后離開吧。”
員工卻表明:“明天我不會走,我與新公司已商定好下個月入職。而且依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離職需提前30天告知公司,我提前跟您講,也是為公司考慮,好讓公司有充足時間招聘新員工。”
人事經(jīng)理則堅持:“公司有權決定用人與否,你既已提前找好下家,留在公司確實意義不大。你如今這般狀態(tài),可謂是心已不在此,而我們需要全心投入的員工。”
員工即刻表示:“要是非要我明天離職,我就去申請仲裁。”不禁想問大家,類似這種情形,員工申請仲裁能勝訴嗎?難道員工提前通知公司反倒做錯了嗎?
此帖一發(fā),迅速引發(fā)網(wǎng)友圍觀和熱議。有網(wǎng)友表示,你記住,自己提的辭職報告,是公司有權最多留你30天,能不能早走是公司說了算!反過來公司辭退你,你有權要求留下最多30天,能不能早走你說了算。
有網(wǎng)友分析,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員工提前告知公司下個月離職,已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公司要求員工明日就離職,這種做法不違反勞動法。雖然員工希望按自己通知的時間離職以便到新公司入職,但法律規(guī)定提前 30 天通知是勞動者的義務,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提出辭呈后,單位可根據(jù)自身情況選擇讓勞動者繼續(xù)工作滿 30 天,也可在 30 日內(nèi)隨時同意勞動者離職并辦理交接,這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所以,員工申請仲裁通常不會獲得支持。
自從有了AI,不懂了就問一下。
也有網(wǎng)友評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前30天通知,這個無需公司同意立即生效。現(xiàn)在公司要求主張第二天就解除勞動關系,這就是公司違背了解除日期的條款,這個可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這個是我問律師事務所得到的回復,供參考。所以不要為了一個月的工資而因小失大。
針對此事,從網(wǎng)友的評論來看,似乎沒有標準答案。有人認為公司的處理沒毛病,也有人咨詢律師,分析公司行為可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此一來,需要支付賠償金。
但是,從求職者角度分析,哪怕公司涉嫌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動發(fā)起離職的是員工。而且,他馬上要奔赴新的工作崗位。很顯然,為了這個把月的工資,去與原單位對簿公堂,對于自己的職業(yè)發(fā)展是不利的。而且,也未必能贏。如此一來,那這就是得不償失。
換位思考,企業(yè)的做法可以理解,當一個人提出離職時,大概率心已經(jīng)不在公司了。如果工作沒有太大影響,那就是抓緊安排交接,打發(fā)走人,不要讓該員工的負面情緒影響到其他同事。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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