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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遷安置房,牽出家庭繼承糾紛。老父親生前立遺囑將房產留給小兒子夫婦,其他子女卻提出異議。面對這份遺囑和各方訴求,法院會如何裁決?這場家庭風波背后,又藏著哪些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許建國與妻子周玉蘭育有五個子女,分別是大兒子許文強、小兒子許文輝、女兒許曉芳、許曉婷、許曉燕 。周玉蘭于 1996 年離世,許文輝與妻子林淑珍育有一女許悅,許悅與丈夫趙宇成家 。許建國于2019 年 4 月 14 日去世。
爭議財產:2016 年,許建國參與棚戶區改造,與乙公司簽訂《一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約定許建國選擇一號安置房小區一套產權調換房屋。此外,協議還涉及臨時安置費等權益,其中已發放至許建國賬戶的延期臨時安置費達 218075 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計 220242.95 元),另有 104676 元未支付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許文輝、林淑珍):請求判決許建國在《一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由二人繼承 。
理由:許文輝代父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補繳購房款 98117.09 元。許建國生前立有代書遺囑,明確表示拆遷所得房屋由許文輝、林淑珍繼承。
被告抗辯(許曉芳):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持有異議,認為許建國的死亡撫恤金及其他財產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
其他被告態度:許曉婷認可遺囑,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許曉燕、許文強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2016 年 12 月 18 日,許建國設立代書遺囑,明確表示由一號房屋拆遷所得的回遷房歸許文輝、林淑珍所有 。遺囑有許建國簽字及捺印,還有兩位見證人簽字確認。
房屋征收協議:2016 年 12 月 15 日,許建國與乙公司簽訂《一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房屋為北辛安路房屋,在冊人口包括許建國、許文輝、林淑珍、許悅、趙宇。
調解協議:訴訟過程中,許文輝、林淑珍與許曉芳達成調解,雙方同意許文輝、林淑珍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給付許曉芳補償款10 萬元,許曉芳放棄對征收利益及遺屬待遇的主張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許建國的代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無證據表明遺囑存在無效情形,因此該遺囑合法有效,應作為遺產分配的依據。
(二)遺產范圍界定
被征收的房屋由許建國取得,通過征收轉化為《一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項下的權益,包括一號安置房小區房屋及臨時安置費等,均屬于許建國的遺產范圍。雖然部分安置費在許建國去世后發放,但因其基于被征收房屋產生,仍應作為遺產處理。
(三)繼承人權利義務
許曉婷同意按遺囑執行,許曉芳通過調解獲得補償款并放棄相關權利主張,許曉燕、許文強未到庭應訴視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在遺囑有效的前提下,許文輝、林淑珍依據遺囑有權繼承許建國在《一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
裁判結果
許建國與乙公司簽訂的《一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歸許文輝、林淑珍享有,其中一號安置房小區現房號為悅興街 17 號院房屋相關權益由二人繼承享有 ;
《一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項下產權調換房屋延期臨時安置費由許文輝、林淑珍享有(已支付至許建國賬戶的安置費本金及利息由二人支取,剩余 104676 元由二人領取) ;
許文輝、林淑珍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給付許曉芳 10 萬元,許曉芳就該征收補償協議項下的所有征收利益以及遺屬待遇不再主張任何權利。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要規范
訂立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需有見證人在場等 。必要時可選擇公證遺囑,增強法律效力,避免家庭糾紛。
(二)拆遷安置權益需明確
涉及拆遷安置的家庭,應提前明確安置權益的歸屬。若存在繼承問題,可在安置協議簽訂前后通過遺囑等方式確定分配方案,減少后續矛盾。
(三)法律程序不容忽視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參與庭審,維護自身權益。未到庭應訴可能被視為放棄權利,導致不利后果。若對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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