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因在企業命名與域名注冊環節中存在主觀惡意,引發高額賠償糾紛。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 陳柳絢 陳佳婷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在商業實踐中
企業命名與域名注冊本是常規操作
卻可能暗藏重大法律風險
一公司因在這些環節中存在主觀惡意
引發巨額賠償糾紛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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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團,在檢驗與認證領域是國際知名企業。這兩家公司在中國注冊了相關商標。德某公司依法享有第G1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T*V南某公司依法享有第79*****號、第1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這些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42類,包括技術監督與檢查、質量檢測評估、質量體系認證等。
深圳市南某公司成立后,注冊了“t*v-lab.com”“t*v-lab.cn”“t*v-lab.net”等多個域名,還把“南某”作為企業字號,在其網站網頁及下載文檔處,顯著使用“南某認證T*V-Laboratory No.L1866”標識,在報告/證書查詢系統處使用“T*V-Laboratory”等字樣,在網站首頁及網頁內容中多處使用“南某認證”“南某認證(中國)測試中心”“南某(中國)認證檢測中心”“南某認證集團”,并使用“T*V-Laboratory(China)Service of Testing Co.,Ltd”作為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英文名稱。深圳市南某公司同樣提供“檢測、認證”服務。
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團以深圳市南某公司涉嫌侵害其注冊商標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深圳市南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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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如下:
一、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深圳市南某公司主張,其注冊部分域名的時間早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團部分商標的注冊時間,且域名主體與商標不相同不相似,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查明,對于“t*v-lab.com”“t*v-lab.cn”“t*v-lab.net”這三個域名,雖然其注冊時間早于德某公司第G12*****號商標和T*V南某集團第14******號商標的生效時間,但晚于T*V南某集團第79*****號商標的生效時間。將這三個域名與第79*****號商標比對,該商標知名度高,“T*V”具有顯著性和可識別性,深圳市南某公司在域名中使用“t*v”,并在網頁中推廣檢測認證業務、多次使用“南某認證”字樣,足以造成公眾混淆和誤認,構成對第79*****號商標的侵權。而“t*v-lab.cn”域名注冊時間晚于涉案三個商標的生效時間,與這些商標高度近似,且該公司在網頁中的經營行為也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侵害了涉案三個商標的專用權。
二、深圳市南某公司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深圳市南某公司辯稱,在其成立前,“T*V”南某集團未將“南某”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南某標準”不具有顯著區別特征,其沒有搭便車故意。
法院查明,“T*V”南某集團自1991年起就在大中華地區設立分支機構,1998年南某(中國)有限公司成立并以“南某”為字號多地經營,為眾多企業提供檢測認證服務。因此,“南某”字號已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深圳市南某公司成立時間晚,經營范圍包含認證服務,應合理避讓,但其仍使用“南某” 作為企業名稱,具有“搭便車” 故意,易使消費者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賠償數額,由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團未舉證證明其因深圳市南某公司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深圳市南某公司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深圳市南某公司的主觀過錯及其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團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法院認為關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團要求深圳市南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100萬元的主張屬于合理數額,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深圳市南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團10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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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法
在互聯網與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當下,域名作為企業網絡標識的重要性顯著提升,但其注冊與使用若涉及知名商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用于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且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認定商標侵權需綜合考量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域名與商標的相似程度、業務范圍的相似性及是否可能造成公眾混淆等因素。
關于不正當競爭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含字號等)以混淆商品來源、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
法院提醒,企業想要長遠發展,應依靠自身的創新和優質服務,通過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而不是試圖通過 “傍名牌”“搭便車” 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否則,不僅會面臨法律的制裁,還會損害自身的商業信譽,得不償失。廣大市場主體要以此為戒,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共同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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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對于同一侵權人針對同一主體在同一時間和地域范圍實施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已經認定侵害著作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等并判令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又以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同一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變更其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Unsplash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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